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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1-1 條(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2.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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