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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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