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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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 條規定,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終止,末日整天都在期限內,可到當天午夜 24 時;月或年期間無相當日時,以該月末日為末日。
Q · 期限的最後一天到底算到幾點?
依民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終止,也就是末日當天整天都在期限內,可撐到當天午夜 24 時。若期間以月或年計而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如 1 月 31 日起算 1 個月),依但書以該月末日(2 月 28 或 29 日)為末日,不跳到次月 1 日。
白話解讀
期間怎麼起算已經夠燒腦,那「結束」呢?民法第 121 條告訴你:期間的末日,要到那天的 24 時整(也就是午夜結束)才算真正結束。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的上訴期末日是 3 月 15 日,你在 3 月 15 日晚上 11 點 59 分送出上訴狀,仍然有效。但這條真正的殺手級內容是第 2 項:如果不是從「月初」或「年初」起算的期間,末日怎麼找?答案是「最後一個月或年裡,跟起算日相當的那一天的前一天」。舉例:2 月 10 日簽約,約定 3 個月後到期,末日是 5 月 9 日(不是 5 月 10 日)。然後再加一個變態情境:1 月 31 日簽約,約定 1 個月後到期。2 月沒有 31 日怎麼辦?但書規定用「該月的末日」,也就是 2 月 28 日(或閏年 29 日)。這條每一個字都是為了解決實務上真實發生過的爭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1 條為期間終止的計算規則:以日、星期、月或年定的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期間終止;非自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一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末日,而以月或年計卻無相當日時,以該月末日為末日。此條與第 120 條起算規則、第 122 條休息日順延共同構成台灣法律時間的計算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依民法第 120-122 條計算之末日(含無相當日與休息日順延處理)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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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期限最後一天幾點以前算有效?▾
末日當天 24 時(午夜)之前都有效。
Q21 月 31 日起算一個月末日是哪天?▾
2 月 28 日(平年)或 2 月 29 日(閏年),不跳到 3 月 1 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ule | result |
|---|---|---|
| 情境 | 適用條文 | 末日結果 |
| 2 月 10 日簽約,約定 3 個月 | §121 II 本文 | 5 月 9 日(相當日 5/10 之前一日) |
| 1 月 31 日簽約,約定 1 個月 | §121 II 但書 | 2 月 28 日(平年)/29 日(閏年) |
| 上訴期末日為週六 | §121 + §122 |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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