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 條規定,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終止,末日整天都在期限內,可到當天午夜 24 時;月或年期間無相當日時,以該月末日為末日。
Q · 期限的最後一天到底算到幾點?
末日整天都算,到當天午夜 24 時為止
依民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終止,也就是末日當天整天都在期限內,可撐到當天午夜 24 時。若期間以月或年計而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如 1 月 31 日起算 1 個月),依但書以該月末日(2 月 28 或 29 日)為末日,不跳到次月 1 日。
期間怎麼起算已經夠燒腦,那「結束」呢?民法第 121 條告訴你:期間的末日,要到那天的 24 時整(也就是午夜結束)才算真正結束。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的上訴期末日是 3 月 15 日,你在 3 月 15 日晚上 11 點 59 分送出上訴狀,仍然有效。但這條真正的殺手級內容是第 2 項:如果不是從「月初」或「年初」起算的期間,末日怎麼找?答案是「最後一個月或年裡,跟起算日相當的那一天的前一天」。舉例:2 月 10 日簽約,約定 3 個月後到期,末日是 5 月 9 日(不是 5 月 10 日)。然後再加一個變態情境:1 月 31 日簽約,約定 1 個月後到期。2 月沒有 31 日怎麼辦?但書規定用「該月的末日」,也就是 2 月 28 日(或閏年 29 日)。這條每一個字都是為了解決實務上真實發生過的爭議。
民法第 121 條為期間終止的計算規則:以日、星期、月或年定的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期間終止;非自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一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末日,而以月或年計卻無相當日時,以該月末日為末日。此條與第 120 條起算規則、第 122 條休息日順延共同構成台灣法律時間的計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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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日 24 時整(午夜 12 點)之前都有效。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以末日之終止為終止,所以末日那天整天你都還在期限內,不必趕早上或下班前。實務上若需遞交至法院或機關,仍要考慮對方收件時間;郵寄以郵戳為憑、電子送達另計。
是 2 月 28 日(平年)或 2 月 29 日(閏年)。民法第 121 條但書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時,若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2 月沒有 31 日),就以該月末日為末日,不會跳到 3 月 1 日。債權催告、租約到期、保險續約都受此影響,建議契約直接寫明具體到期日避免爭議。
規範期間的終止:末日整天都算到當日 24 時,是所有時效、上訴期、契約到期日判定末日的總規則。
以月或年定期間時,最後一個月或年裡與起算日數字相同的那天;末日是相當日的前一日。
最後一個月不存在與起算日相同的日期,例如 1 月 31 日起算、2 月沒有 31 日,此時以該月末日為末日。
到末日當天的 24 時(午夜)終止,整天都在期限內,不是上班時間結束就截止。
確認起算日(§120 次日起算)→ 判單位 → 找相當日前一日 → 無相當日用月末日 → 休息日依 §122 順延。
若末日落在 2 月 29 日而當年為平年,依但書以 2 月 28 日為末日;橫跨閏年的時效計算同此邏輯。
末日當天 24 時前皆有效,可至晚間遞送;郵寄以郵戳為憑、電子送達依系統時間,現場遞交受法院收件時間限制。
契約協商時把起算日設在每月 1 日至 28 日之間,確保每個月都有相當日;或直接寫明具體到期日。
120 條管『起算』(始日不算入、從次日起),121 條管『終止』(末日 24 時止、無相當日用月末日),一頭一尾配套。
先用 121 條定出末日,若該末日為週末或國定假日等休息日,再依 122 條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scenario | rule | result |
|---|---|---|
| 情境 | 適用條文 | 末日結果 |
| 2 月 10 日簽約,約定 3 個月 | §121 II 本文 | 5 月 9 日(相當日 5/10 之前一日) |
| 1 月 31 日簽約,約定 1 個月 | §121 II 但書 | 2 月 28 日(平年)/29 日(閏年) |
| 上訴期末日為週六 | §121 + §122 |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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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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