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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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13 days ago
司法類科
以月定期間
找最後之月:+1個月 → 4月
找相當日:起算日15號 → 4/15
之前一日:4/14 = 期間末日
再配第121條第1項:至4/14終了(24時)
結論:至4/14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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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定期間
找最後之年:+1年 → 2024年
找相當日:2024/5/10
之前一日:2024/5/9 = 期間末日
期間至末日終了
結論:至2024/5/9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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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星期三起算2星期
最後之星期:第2週
相當日:第2週的星期三
之前一日:第2週星期二 = 末日
至該日終了
結論:至第2週星期二終了
32635554
6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相當日前一天。
原為週三,一週就是下週二
linpeichiao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從星期天約定(一個星期)指下星期六;當月1號約定(一個月)為當月末日;當年1月1號約定(一年)指12/31第二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EX:1/31之一月後)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EX:無2/31),以其月之末日(EX:2/28)為期間之末日。
EX:從星期三約定(一個星期)為星期二,當月3號約定(一個月)下個月2號;當年10月23號約定(一年)為下一年10月22日為期間末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