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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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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13 days ago
司法類科
以月定期間 找最後之月:+1個月 → 4月 找相當日:起算日15號 → 4/15 之前一日:4/14 = 期間末日 再配第121條第1項:至4/14終了(24時) 結論:至4/14終了 --------------- 以年定期間 找最後之年:+1年 → 2024年 找相當日:2024/5/10 之前一日:2024/5/9 = 期間末日 期間至末日終了 結論:至2024/5/9終了 ---------- 例:星期三起算2星期 最後之星期:第2週 相當日:第2週的星期三 之前一日:第2週星期二 = 末日 至該日終了 結論:至第2週星期二終了
32635554
6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相當日前一天。 原為週三,一週就是下週二
linpeichiao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從星期天約定(一個星期)指下星期六;當月1號約定(一個月)為當月末日;當年1月1號約定(一年)指12/31第二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EX:1/31之一月後)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EX:無2/31),以其月之末日(EX:2/28)為期間之末日。 EX:從星期三約定(一個星期)為星期二,當月3號約定(一個月)下個月2號;當年10月23號約定(一年)為下一年10月22日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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