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 1.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2.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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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67條讓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得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2007年修法後採血緣真實主義且無時效限制。
Q · 孩子的爸爸不認,可以告他確認父子關係嗎?
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只要有事實足認某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都可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不需要對方同意。生父若已死亡,可改向其繼承人提起;連繼承人都沒有時,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2007年修法後改採血緣真實主義,DNA鑑定是最有力證據,且已完全刪除時效限制,任何年齡都能提告。
白話解讀
在台灣,每年有數千個孩子出生時,戶口名簿上父親那欄是空的。很多人以為這件事只能靠生父「良心發現」來解決。錯了。民法第1067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只要有事實能讓法院相信某個男人就是生父,你可以直接告他,法院會替你確認這個親子關係。2007年以前,你必須證明生父跟生母同居過、有書面承認、或是性侵才能告。現在不用了。一份 DNA 鑑定報告、一段對話紀錄、甚至社群軟體上的互動證據,只要讓法官覺得「有事實足認」,就夠了。更狠的是,就算生父已經死了,你還是可以告他的繼承人。他跑不掉,死了也跑不掉。而且這個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不管你今年5歲還是55歲,這扇門永遠開著。
法律定性
強制認領之訴是非婚生子女在生父不願任意認領時,請求法院以裁判確認血緣親子關係的家事訴訟。提起權人包含子女、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被告依生父存歿分為生父本人、生父之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其法律效果及於繼承權、扶養義務與身分登記,並溯及子女出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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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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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領之訴是什麼?▾
請求法院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血緣關係的家事訴訟。
Q2生父死了還能提認領之訴嗎?▾
可以,改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無繼承人則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
Q3認領之訴有時效限制嗎?▾
沒有。民國96年修法已刪除所有期間限制,任何年齡皆可提起。
Q4對方拒絕做DNA鑑定怎麼辦?▾
法院得命鑑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法院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Q5認領成功後有什麼效果?▾
取得繼承權、扶養請求權與身分登記,並溯及出生時。
Q6認領之訴要去哪個法院提?▾
被告住所地的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Q7認領和收養有什麼不同?▾
認領是確認既存的真實血緣,收養是創設無血緣的擬制親子關係。
Q8認領後可以追討過去的扶養費嗎?▾
可以,認領溯及出生時,得依民法第1069條請求,但受15年時效與雙方經濟狀況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 |
|---|---|---|---|---|
| 被告對象 | 生父在世 | 以生父本人為被告 | 生父死亡 | 以生父之繼承人為被告;無繼承人則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 |
| 認領啟動方式 | 任意認領(民法1065) | 生父主動承認,無須訴訟 | 強制認領(民法1067) | 生父不認,由子女方訴請法院裁判確認 |
| 核心證據 | 2007年修法前 | 須證明同居、書面承認、強制性交等列舉事由之一 | 2007年修法後 | 採血緣真實主義,DNA鑑定等任何足認血緣之證據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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