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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