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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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強制認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強制認領
認領子女之訴
II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任意認領:1065條
2️⃣強制認領:避免生父逃避責任,而對子女造成不利益。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生父認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