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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事實足認其為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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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強制認領 認領子女之訴 II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任意認領:1065條 2️⃣強制認領:避免生父逃避責任,而對子女造成不利益。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生父認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