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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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以生母貞操限制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現行認領改依第 1067 條與親子鑑定。
Q · 民法 1068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68 條已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不再有任何效力。該條原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有不貞行為作為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的前提,刪除理由是只拿女性道德懲罰子女,違反男女平等與子女利益保護。現行非婚生子女認領依民法第 1067 條,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關係,與生母私生活完全無關。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刪掉了,但它被刪掉的原因比它存在過的事實更值得你知道。1930 年制定的原文是這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曾經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或者「生活放蕩」,這個孩子就不能要求生父認領。換句話說,媽媽的私生活不夠「純潔」,小孩就連找爸爸的權利都沒有。這條法律活了 77 年。直到 2007 年才被刪除。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只拿女性的道德來懲罰小孩,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違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目的。現在,非婚生子女要確認父子關係,用 DNA 鑑定就好,跟媽媽的私生活完全無關。這條被刪除的幽靈條文提醒你一件事:法律不是永遠正義的,它也會犯錯,而且可能錯了大半個世紀才被修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8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親屬編父母子女章。該條曾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於受胎期間如與他人通姦或生活放蕩,子女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以生母之貞操作為認領權之前提條件。民國96年刪除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改依民法第 1067 條,透過科學親子鑑定確認血緣,不再涉及生母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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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68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生母受胎期間生活放蕩者,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
Q2民法 1068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以生母貞操剝奪子女認領權,違反男女平等與非婚生子女利益保護,民國96年刪除。
Q3民法 1068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96年(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刪除。
Q41068 條刪除後非婚生子女怎麼認領?▾
依民法第 1067 條提起認領之訴,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
Q5對方拒絕做 DNA 鑑定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法院得認定拒絕鑑定一方的不利事實。
Q6認領的效力從什麼時候開始?▾
依民法第 1069 條,認領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
Q7生父已死亡還能認領嗎?▾
可以,依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
Q8舊法時代被駁回的案件現在能翻案嗎?▾
判決確定的案件不會自動翻案,但本條已刪除,新案不再受舊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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