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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以生母貞操限制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現行認領改依第 1067 條與親子鑑定。
Q · 民法 106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2007 年廢止,不再適用
民法第 1068 條已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不再有任何效力。該條原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有不貞行為作為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的前提,刪除理由是只拿女性道德懲罰子女,違反男女平等與子女利益保護。現行非婚生子女認領依民法第 1067 條,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關係,與生母私生活完全無關。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刪掉了,但它被刪掉的原因比它存在過的事實更值得你知道。1930 年制定的原文是這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曾經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或者「生活放蕩」,這個孩子就不能要求生父認領。換句話說,媽媽的私生活不夠「純潔」,小孩就連找爸爸的權利都沒有。這條法律活了 77 年。直到 2007 年才被刪除。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只拿女性的道德來懲罰小孩,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違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目的。現在,非婚生子女要確認父子關係,用 DNA 鑑定就好,跟媽媽的私生活完全無關。這條被刪除的幽靈條文提醒你一件事:法律不是永遠正義的,它也會犯錯,而且可能錯了大半個世紀才被修正。
民法第 1068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親屬編父母子女章。該條曾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於受胎期間如與他人通姦或生活放蕩,子女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以生母之貞操作為認領權之前提條件。民國96年刪除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改依民法第 1067 條,透過科學親子鑑定確認血緣,不再涉及生母品行。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民法第 1067 條,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某人是生父,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最直接的方式是聲請親子 DNA 鑑定,準確率達 99.99% 以上。生父死亡時可向其繼承人提告。對方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推定拒絕方不利之事實。
因為民法親屬編 1930 年制定時以父權宗族為核心,非婚生子女被視為家族秩序的例外。轉捩點是 1994 年釋字第365號宣告父權優先條款違憲,之後親屬編啟動系統性修正,本條於 2007 年刪除為其一環。釋字365、587(強制認領)、748(同婚)串起一條平等化軌跡。
已刪除的親屬編條文,原規定生母受胎期間生活放蕩者,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以生母貞操為認領前提。
1068(已刪除)以生母品行限制認領;1067(現行)不問生母品行,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
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或經法院判決確認父子關係,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釋字365(1994)宣告父權優先違憲,啟動親屬編平等化修正,本條 2007 年刪除是這波改革的一環。
依民法第 1067 條提起認領之訴,向生父住所地法院起訴,聲請親子 DNA 鑑定,生父死亡可對繼承人提告。
認領之訴為家事非財產事件,裁判費較低;DNA 鑑定費用數千至上萬元,依鑑定機構而定。
親子 DNA 鑑定(準確率 99.99%)為核心;輔以同居事實、扶養紀錄、往來訊息等間接證據。
依民法第 1069 條,認領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取得繼承權、扶養請求權與婚生子女同等地位。
1068 已刪除無效,現行有效的是 1067。任何引用 1068 抗辯認領的主張都不成立。
認領是確認既有血緣的親子關係(生父);收養是創設無血緣的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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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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