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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10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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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以生母貞操限制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現行認領改依第 1067 條與親子鑑定。

Q · 民法 106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2007 年廢止,不再適用

民法第 1068 條已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不再有任何效力。該條原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有不貞行為作為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的前提,刪除理由是只拿女性道德懲罰子女,違反男女平等與子女利益保護。現行非婚生子女認領依民法第 1067 條,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關係,與生母私生活完全無關。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刪掉了,但它被刪掉的原因比它存在過的事實更值得你知道。1930 年制定的原文是這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曾經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或者「生活放蕩」,這個孩子就不能要求生父認領。換句話說,媽媽的私生活不夠「純潔」,小孩就連找爸爸的權利都沒有。這條法律活了 77 年。直到 2007 年才被刪除。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只拿女性的道德來懲罰小孩,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違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目的。現在,非婚生子女要確認父子關係,用 DNA 鑑定就好,跟媽媽的私生活完全無關。這條被刪除的幽靈條文提醒你一件事:法律不是永遠正義的,它也會犯錯,而且可能錯了大半個世紀才被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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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6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