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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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8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以生母貞操限制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現行認領改依第 1067 條與親子鑑定。
Q · 民法 1068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68 條已於民國96年(2007年)刪除,不再有任何效力。該條原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有不貞行為作為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的前提,刪除理由是只拿女性道德懲罰子女,違反男女平等與子女利益保護。現行非婚生子女認領依民法第 1067 條,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關係,與生母私生活完全無關。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從民法裡刪掉了,但它被刪掉的原因比它存在過的事實更值得你知道。1930 年制定的原文是這樣的: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受胎期間曾經跟其他男人發生關係,或者「生活放蕩」,這個孩子就不能要求生父認領。換句話說,媽媽的私生活不夠「純潔」,小孩就連找爸爸的權利都沒有。這條法律活了 77 年。直到 2007 年才被刪除。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只拿女性的道德來懲罰小孩,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違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目的。現在,非婚生子女要確認父子關係,用 DNA 鑑定就好,跟媽媽的私生活完全無關。這條被刪除的幽靈條文提醒你一件事:法律不是永遠正義的,它也會犯錯,而且可能錯了大半個世紀才被修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68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親屬編父母子女章。該條曾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於受胎期間如與他人通姦或生活放蕩,子女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以生母之貞操作為認領權之前提條件。民國96年刪除後,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改依民法第 1067 條,透過科學親子鑑定確認血緣,不再涉及生母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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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刪掉了,現在非婚生子女要認領爸爸該怎麼做?▾
依民法第 1067 條,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某人是生父,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最直接的方式是聲請親子 DNA 鑑定,準確率達 99.99% 以上。生父死亡時可向其繼承人提告。對方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推定拒絕方不利之事實。
Q2為什麼這條法律能存在 77 年才被刪?▾
因為民法親屬編 1930 年制定時以父權宗族為核心,非婚生子女被視為家族秩序的例外。轉捩點是 1994 年釋字第365號宣告父權優先條款違憲,之後親屬編啟動系統性修正,本條於 2007 年刪除為其一環。釋字365、587(強制認領)、748(同婚)串起一條平等化軌跡。
Q3民法 1068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親屬編條文,原規定生母受胎期間生活放蕩者,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生父認領,以生母貞操為認領前提。
Q4民法 1068 條和 1067 條差在哪?▾
1068(已刪除)以生母品行限制認領;1067(現行)不問生母品行,以親子 DNA 鑑定確認血緣。
Q5什麼叫非婚生子女認領?▾
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或經法院判決確認父子關係,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Q6民法 1068 跟釋字 365 有什麼關係?▾
釋字365(1994)宣告父權優先違憲,啟動親屬編平等化修正,本條 2007 年刪除是這波改革的一環。
Q7民法 1068 刪除後非婚生子女怎麼認領?▾
依民法第 1067 條提起認領之訴,向生父住所地法院起訴,聲請親子 DNA 鑑定,生父死亡可對繼承人提告。
Q8認領之訴的費用大概多少?▾
認領之訴為家事非財產事件,裁判費較低;DNA 鑑定費用數千至上萬元,依鑑定機構而定。
Q9怎麼證明對方是生父?▾
親子 DNA 鑑定(準確率 99.99%)為核心;輔以同居事實、扶養紀錄、往來訊息等間接證據。
Q10認領確定後對子女有什麼效果?▾
依民法第 1069 條,認領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取得繼承權、扶養請求權與婚生子女同等地位。
Q11民法 1068 vs 1067 哪個現在有效?▾
1068 已刪除無效,現行有效的是 1067。任何引用 1068 抗辯認領的主張都不成立。
Q12認領 vs 收養差在哪?▾
認領是確認既有血緣的親子關係(生父);收養是創設無血緣的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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