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0條,對於非婚生子女的適用規定如下: 1. 非婚生子女如果是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生效前出生,那麼自施行法生效之日起,會適用民法親屬編中關於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這表示施行法前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相應的權益和保護。 2. 如果非婚生子女是在民法親屬編修正法生效前出生,那麼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所規定的權益也同樣適用於他們。這條規定是指在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仍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訴訟,目的是確認他們和生父之間的親子關係,並使其享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是民法親屬編施行前還是修正前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中都享有相應的權益和保護。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並確保他們能夠獲得與婚生子女相當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規定,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訂本條第二項,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訂本條第二項,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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