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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1收養效力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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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即使收養關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但自施行法生效之日起,收養關係仍然具有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效力。這表示即使是在施行法生效前所發生的收養關係,也必須依照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來適用。 例如,如果在民法親屬編施行之前的年份就進行了收養,根據這條法規,收養關係在施行法生效後仍然有效。這意味著對於這種情況下的收養,應適用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收養效力,而不是根據修正後的法規來判斷。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釋字第317號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judicial/Procedure/ie08.htm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0740524 全文修正)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立法理由維持原法不修正。

(0200120 制定)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0740524 全文修正)

維持原法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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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