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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1 條(收養效力規定之適用)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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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即使收養關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但自施行法生效之日起,收養關係仍然具有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效力。這表示即使是在施行法生效前所發生的收養關係,也必須依照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來適用。 例如,如果在民法親屬編施行之前的年份就進行了收養,根據這條法規,收養關係在施行法生效後仍然有效。這意味著對於這種情況下的收養,應適用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收養效力,而不是根據修正後的法規來判斷。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釋字第317號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judicial/Procedure/ie08.htm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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