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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37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

全文內容

一 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如潘○足,盧氏○連。故潘好除戶於本家而入戶他家,單憑本家戶籍上有「養子緣組除戶」之記載,似無從認定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抑或為媳婦仔。

二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二八頁) 。本件林○蟬,自上開戶籍謄本觀之,均記載為潘約之「媳婦仔」而非「養女」,故其由潘家主婚出嫁時起,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上記載為養女外,能否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似有疑問 (法務部七十年八月十五日法七十律一○三○八號及同年十二月二日法七十律一四五八七號函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律字第 37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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