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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78 條(收養之效力(二)-養子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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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2. 2.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3.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可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夫妻共同收養須於登記前書面約定,成年後並可自行聲請改姓。

Q · 收養的孩子一定要跟養父母姓嗎?

不一定。可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

依民法第 1078 條,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必須在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要從養父姓、養母姓還是維持原姓,沒簽書面登記會卡住。本條並準用第 1059 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因此養子女成年後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不需要養父母同意。

深度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很多人以為姓氏問題不用想,孩子當然跟你姓。錯了。民國96年修法之後,養子女有三條路:跟養父姓、跟養母姓、或者維持原來的姓。如果是夫妻一起收養,你們必須在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之前,白紙黑字簽好約定,選定其中一條路。沒簽?登記卡住,整個收養程序停擺。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條準用了第1059條第二項到第五項,意思是:就算當初約定好了,養子女成年後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改回原姓或換另一方的姓。換句話說,你以為姓氏是你決定的,法律說,最終決定權在孩子長大以後自己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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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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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