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可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夫妻共同收養須於登記前書面約定,成年後並可自行聲請改姓。
Q · 收養的孩子一定要跟養父母姓嗎?
不一定。可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
依民法第 1078 條,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必須在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要從養父姓、養母姓還是維持原姓,沒簽書面登記會卡住。本條並準用第 1059 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因此養子女成年後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不需要養父母同意。
收養一個孩子,很多人以為姓氏問題不用想,孩子當然跟你姓。錯了。民國96年修法之後,養子女有三條路:跟養父姓、跟養母姓、或者維持原來的姓。如果是夫妻一起收養,你們必須在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之前,白紙黑字簽好約定,選定其中一條路。沒簽?登記卡住,整個收養程序停擺。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條準用了第1059條第二項到第五項,意思是:就算當初約定好了,養子女成年後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改回原姓或換另一方的姓。換句話說,你以為姓氏是你決定的,法律說,最終決定權在孩子長大以後自己手上。
民法第 1078 條為收養效力中的姓氏規範,確立養子女姓氏採「選擇制」而非「強制從姓」: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夫妻共同收養須於登記前書面約定,並準用第 1059 條第二至五項,賦予成年養子女自主變更姓氏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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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書面約定是針對「夫妻共同收養」的要求,因為有養父姓和養母姓兩個選項需要協調。單身收養只有「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兩個選項,收養者自己決定就好。實務提示:雖然法律沒要求書面,但建議在法院認可聲請書裡明確寫出選擇哪個姓,避免戶政登記時被要求補件。
完全不受影響。改姓是身份登記的變更,跟收養關係的存續是兩件事。養子女改回原姓後,與養父母之間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法律上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一切照舊。實務提示:但有些養父母會把改姓當作「不認我」的信號,建議先溝通再聲請,關係維護比法律程序重要。
戶政事務所會退件要你補簽。這不會影響法院已做成的認可裁定,但你得趕快跟配偶補簽書面約定再回去辦。實務提示:有些戶政提供現場制式表格,但建議事先準備好,現場填寫容易在壓力下倉促決定,事後再改就要走法院程序了。
不一定。民法1078條給三個選項: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姓,採選擇制非強制從姓。
從養父姓、從養母姓、維持原姓三選一;夫妻共同收養須書面三選一,單身收養只有從其姓或維持原姓兩選項。
把婚生子女姓氏與改姓的程序比照適用於收養,使養子女成年後也能自行聲請變更姓氏。
成年改姓程序相同(都準用第1059條),但收養多了「夫妻共同收養須書面約定」這道登記要件。
法院認可前先談妥 → 製作書面約定(建議一式三份)→ 聲請法院認可 → 持書面到戶政辦登記。
滿18歲後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變更,準用第1059條第三項,不需養父母同意,裁定後到戶政辦理。
戶籍、身分證、健保卡、銀行帳戶、護照等都要持法院裁定與新戶籍資料同步辦理變更。
保留雙方簽名蓋章、註明日期的書面正本,一份附於法院聲請書、一份供戶政查驗。
單身收養兩選項(從其姓/原姓)且免書面;夫妻共同收養三選項且須登記前書面約定,否則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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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本法修正草案,已將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修正為:「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前條之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自亦應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項。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本法修正草案,已將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修正為:「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前條之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自亦應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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