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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8 條(收養之效力(二)-養子女之姓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2.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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