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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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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2.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有無效、得撤銷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Q · 收養小孩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要。收養須書面加法院認可,缺一不成立

依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成立有兩道要件:第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以書面簽訂收養契約;第二,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兩者缺任何一道,收養在法律上不成立,並非僅有瑕疵。法院並非蓋章了事,依第二項,若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應不予認可。

深度解讀

想收養一個孩子?光是兩個人之間點頭說好,法律上連個影子都不算。1079 條設了兩道鐵門:第一道,白紙黑字寫下來;第二道,法院蓋章認可。兩道門缺任何一道,這個收養在法律上不存在。不是「有瑕疵」,是「不存在」。這跟結婚不一樣,結婚去戶政登記就成了,但收養必須過法院這關。法院不是橡皮圖章,法官要審查:這段親子關係會不會傷害被收養者?有沒有人在利用收養制度達成其他目的(逃債、移民、繼承操作)?如果收養本身就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問題,或者違反任何一條其他法律規定,法院直接打回票。這道程序看起來麻煩,卻是整個收養制度的守門員。很多人在「想收養」的熱情裡忽略了一件事:法律在乎的不是你想不想當父母,而是這個孩子會不會因此過得更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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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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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