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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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有無效、得撤銷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Q · 收養小孩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要。收養須書面加法院認可,缺一不成立
依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成立有兩道要件:第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以書面簽訂收養契約;第二,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兩者缺任何一道,收養在法律上不成立,並非僅有瑕疵。法院並非蓋章了事,依第二項,若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應不予認可。
深度解讀
想收養一個孩子?光是兩個人之間點頭說好,法律上連個影子都不算。1079 條設了兩道鐵門:第一道,白紙黑字寫下來;第二道,法院蓋章認可。兩道門缺任何一道,這個收養在法律上不存在。不是「有瑕疵」,是「不存在」。這跟結婚不一樣,結婚去戶政登記就成了,但收養必須過法院這關。法院不是橡皮圖章,法官要審查:這段親子關係會不會傷害被收養者?有沒有人在利用收養制度達成其他目的(逃債、移民、繼承操作)?如果收養本身就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問題,或者違反任何一條其他法律規定,法院直接打回票。這道程序看起來麻煩,卻是整個收養制度的守門員。很多人在「想收養」的熱情裡忽略了一件事:法律在乎的不是你想不想當父母,而是這個孩子會不會因此過得更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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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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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