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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