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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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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以書面為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收養應以「書面」(收養係建立擬制親子關係之制度,為昭慎重)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II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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