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涉外收養事件之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4 年 1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140102338 號函。 二、按有關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是否須經國內法院裁定認可,前經本部提供意見表示: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本部 113 年 9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1303512370號函及 112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11203511140 號函諒達),仍請參照。 三、至本件國人收養菲律賓國人為養女之收養事件,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認可在案,則其收養生效日期,自應依該裁定內容定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