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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22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申請補填養父姓名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蔡○○先生申請補填養父姓名蔡○○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3 月 21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50729543 號函。

二、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惟此項收養關係,當係指與民法親屬編不相違背,或不妨礙公序良俗者而言(本部70 年 5 月 25 日法 70 律字第 6584 號函參照)。準此,日據時期昭穆不相當之收養,縱未予撤銷,光復後亦因有違公序良俗,而難認為有效(本部 85 年 12 月 11 日法 85 律決字第 31368 號函參照)。本件蔡○○於昭和 14 年收養陳○○, 貴部意見既認為收養當事人間顯屬昭穆不相當,參酌上揭函意旨,其收養似應屬無效。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122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申請補填養父姓名疑義一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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