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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7396 號
要旨
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此項收養關係,當係指與民法親屬編不相違背或不妨礙公序良俗者而言。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對於可否收養自己之子女為養子女,雖無限制之明文,但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而言,基於維護我國傳統之倫理觀念,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之精神,應不許收養自己之子女。本件王○案之生父王○通係於民國五十四年死亡,王○案雖於民國十九年日據時期,因生父王○通與生母何○快離婚之同時,被生母收養為螟蛉子,改從母姓何○案,依前所述,其收養關係似難認為得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因之何○案就其生父遺產似仍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
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此項收養關係,當係指與民法親屬編不相違背或不妨礙公序良俗者而言。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對於可否收養自己之子女為養子女,雖無限制之明文,但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而言,基於維護我國傳統之倫理觀念,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之精神,應不許收養自己之子女。本件王○案之生父王○通係於民國五十四年死亡,王○案雖於民國十九年日據時期,因生父王○通與生母何○快離婚之同時,被生母收養為螟蛉子,改從母姓何○案,依前所述,其收養關係似難認為得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因之何○案就其生父遺產似仍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