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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2 條(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規定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2.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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