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0 條(收養之終止(一)-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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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 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3.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4.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5.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 6.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 7.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 8.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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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0 條規範合意終止收養:成年養子女雙方書面合意即生效,未成年養子女須再向法院聲請依最佳利益認可。
Q · 收養關係可以雙方說好就解除嗎?
可以,但未成年養子女還要法院認可
依民法第 1080 條,養父母與養子女得以雙方合意終止收養,並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已成年者,書面協議簽訂即生效;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獨立判斷,得否決雙方合意。未滿七歲者由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則須得終止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者原則上須共同終止。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單行道。當養父母和養子女都覺得「這段關係走不下去了」,法律允許你們好聚好散。但「好散」有嚴格的程序規格:成年養子女只需要雙方簽書面協議,白紙黑字就生效。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的話,光簽字不夠,必須送法院認可,法官會親自判斷這個終止對孩子是不是最好的選擇。換句話說,成年人終止收養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是三方的事,法院是那個替孩子把關的人。而且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細節:未滿七歲的養子女根本不能自己表達意願,必須由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代他做決定。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自己表達,但仍然要得到終止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上也要共同終止,除非一方已經死亡、失蹤三年以上、或離婚了,才能單獨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合意終止名詞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不能為意思表示名詞
- 離婚名詞
- 民法 第 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4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3 條條文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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