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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0 條(收養之終止(一)-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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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2. 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3. 3.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4. 4.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5. 5.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6. 6.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7. 7.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8. 8.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0 條規範合意終止收養:成年養子女雙方書面合意即生效,未成年養子女須再向法院聲請依最佳利益認可。

Q · 收養關係可以雙方說好就解除嗎?

可以,但未成年養子女還要法院認可

依民法第 1080 條,養父母與養子女得以雙方合意終止收養,並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已成年者,書面協議簽訂即生效;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獨立判斷,得否決雙方合意。未滿七歲者由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則須得終止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者原則上須共同終止。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單行道。當養父母和養子女都覺得「這段關係走不下去了」,法律允許你們好聚好散。但「好散」有嚴格的程序規格:成年養子女只需要雙方簽書面協議,白紙黑字就生效。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的話,光簽字不夠,必須送法院認可,法官會親自判斷這個終止對孩子是不是最好的選擇。換句話說,成年人終止收養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未成年人終止收養是三方的事,法院是那個替孩子把關的人。而且這裡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細節:未滿七歲的養子女根本不能自己表達意願,必須由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代他做決定。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自己表達,但仍然要得到終止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上也要共同終止,除非一方已經死亡、失蹤三年以上、或離婚了,才能單獨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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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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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