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0-1 條(收養之終止(二)-聲請法院許可)
- 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2.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 3.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 4.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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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
Q · 養父母都過世後,還能終止收養關係嗎?
依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且不需證明任何特殊事由。未滿七歲者由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得該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院若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
白話解讀
養父母過世了,你以為收養關係就自動結束?沒有。法律上,你仍然是那個家庭的養子女,姓氏、繼承順位、扶養義務,全部繼續綁著你。這條就是那把解開繩子的鑰匙。在民國96年增訂之前,養父母死後想終止收養,條件嚴苛到離譜:你必須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才行。換句話說,除非你快餓死了,否則你被釘在一段已經沒有實質意義的法律關係裡動彈不得。修法後,養子女不需要任何特殊理由,就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但法院不是橡皮圖章,如果終止收養對其他人(例如養父母的其他親屬、或養子女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絕。這是一條關於「你有權重新定義自己是誰」的法律,前提是這個選擇不會傷害無辜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80條之1為收養終止的特別規定,處理養父母均已死亡的情形:此時收養關係不因養父母死亡而自動消滅,養子女須主動向法院聲請許可,始得終止與養家的法律上親屬關係、扶養義務及姓氏連結;法院並得以終止顯失公平為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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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養父母過世後收養關係會自動消滅嗎?▾
不會。收養關係不因養父母死亡而消滅,姓氏、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全部繼續,必須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Q2死後終止收養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民國96年修法後,養子女不需附任何特殊事由即可聲請,法院僅就是否顯失公平把關。
Q3未成年養子女怎麼聲請?▾
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則須得該法定代理人同意。
Q4法院什麼情況會不許可?▾
依第四項,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時得不許可,例如繼承大筆遺產後欲切斷對養家長輩的扶養責任。
Q5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養父母最後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Q6有聲請時效限制嗎?▾
終止收養本身無特定時效,但拋棄繼承有三個月期限,應先處理繼承再聲請終止。
Q7終止後可以回復本姓嗎?▾
可以。終止收養後依民法第1083條回復收養前的本姓與本生家庭關係。
Q8養父母只死一人能用這條嗎?▾
不行。本條以養父母均死亡為前提;一方仍在世應走第1080條合意終止或第1081條裁判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080_1 | art_1080 | art_1081 |
|---|---|---|---|
| 適用前提 | 養父母均死亡 | 養父母在世,雙方合意 | 養父母在世,有法定終止事由 |
| 是否需理由 | 不需特殊事由 | 雙方合意即可 | 須具備法定事由 |
| 啟動方式 | 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 | 書面合意(未成年另需許可) | 一方訴請法院判決終止 |
| 法院角色 | 許可制,顯失公平得不許可 | 未成年收養終止之許可 | 實質審查並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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