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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0-1 條(收養之終止(二)-聲請法院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3.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4.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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