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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21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子女已成年,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又當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須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主旨

關於李○○女士申請變更為收養前姓氏「秦」乙案,仍請參照本部 99 年9 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26934 號書函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說明

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14226 號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021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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