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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06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若當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主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疑義乙案,仍請參照本部 99 年 9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26934 號書函意見,請 查照參考。說 明: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19075 號函。正 本: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506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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