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0618 號
要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若當事人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
主旨
關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變更從姓疑義乙案,仍請參照本部 99 年 9月 28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26934 號書函意見,請 查照參考。說 明: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19075 號函。正 本: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