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5 條(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 1.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2.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3.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違反夫妻共同收養或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件的收養屬「可撤銷」,須於知悉後六個月、或法院認可後一年內,由特定權利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Q · 配偶瞞著我收養小孩,我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一項,收養違反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時,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有兩道除斥期間: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即不得再請求,兩者以先到期者為準。要注意這是「撤銷」之訴,不是「確認無效」之訴,告錯類型法院會駁回。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的配偶瞞著你收養了一個孩子,或者你未成年的孩子被人收養了但根本沒經過你同意。你氣炸了,覺得這件事根本不算數。但法律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這個收養不是「無效」,它是「可撤銷」。差別在哪?無效等於從頭到尾不存在,誰都不用動。可撤銷等於它目前是有效的,你必須主動去法院撤銷它,而且你的時間有限:知道這件事之後六個月,或者法院認可收養之後一年,哪個先到就算哪個。過了這個期限?你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了。這條法律不是站在你這邊的盟友,它是一顆倒數計時的炸彈:你要嘛在時間內拆掉它,要嘛永遠接受這個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9條之5規範收養的「可撤銷」事由及行使期間:收養違反夫妻共同收養(第1074條)或被收養者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076條、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時,特定權利人得於除斥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經判決撤銷者準用收養終止之姓氏回復與財產返還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養可以撤銷嗎?▾
可以。違反夫妻共同收養或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件的收養屬可撤銷,須由特定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Q2配偶偷偷收養小孩怎麼辦?▾
你作為收養者之配偶可依第1079條之5第一項請求撤銷,但要在知道後六個月內行動,先寄存證信函固定知悉日。
Q3撤銷收養的期限多久?▾
知悉起六個月,或法院認可起一年,兩者以先到者為準,且為不可中斷的除斥期間。
Q4撤銷和無效的收養差在哪?▾
無效(第1079條之4)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隨時可主張;撤銷(本條)目前有效、限特定人於期限內推翻。
Q5誰可以聲請撤銷收養?▾
第一項是收養者之配偶;第二項是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沒有撤銷權。
Q6撤銷收養後養子女姓氏怎麼辦?▾
準用第1082、1083條,原則回復本姓,但成年養子女可選擇維持。
Q7過了六個月還能撤銷嗎?▾
不能。除斥期間屆滿撤銷權當然消滅,法院不接受任何遲誤理由。
Q8撤銷收養要去哪個法院?▾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撤銷收養之家事訴訟事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vocation_1079_5 | void_1079_4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79條之5 | 民法第1079條之4 |
| 效力狀態 | 目前有效,須主動撤銷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主張權人 | 限收養者配偶/被收養者配偶、法定代理人 | 任何利害關係人 |
| 時間限制 | 除斥期間:知悉6個月/認可1年 | 無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 訴訟類型 | 撤銷收養之訴 | 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