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5 條(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快速跳轉
- 1.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2.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3.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違反夫妻共同收養或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件的收養屬「可撤銷」,須於知悉後六個月、或法院認可後一年內,由特定權利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Q · 配偶瞞著我收養小孩,我可以撤銷嗎?
可以,但知道後6個月內要向法院聲請撤銷。
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一項,收養違反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時,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有兩道除斥期間: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即不得再請求,兩者以先到期者為準。要注意這是「撤銷」之訴,不是「確認無效」之訴,告錯類型法院會駁回。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你的配偶瞞著你收養了一個孩子,或者你未成年的孩子被人收養了但根本沒經過你同意。你氣炸了,覺得這件事根本不算數。但法律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這個收養不是「無效」,它是「可撤銷」。差別在哪?無效等於從頭到尾不存在,誰都不用動。可撤銷等於它目前是有效的,你必須主動去法院撤銷它,而且你的時間有限:知道這件事之後六個月,或者法院認可收養之後一年,哪個先到就算哪個。過了這個期限?你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了。這條法律不是站在你這邊的盟友,它是一顆倒數計時的炸彈:你要嘛在時間內拆掉它,要嘛永遠接受這個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收養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