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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79-5 條(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1. 1.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2. 2.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3. 3.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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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違反夫妻共同收養或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要件的收養屬「可撤銷」,須於知悉後六個月、或法院認可後一年內,由特定權利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Q · 配偶瞞著我收養小孩,我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1079條之5第一項,收養違反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時,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有兩道除斥期間: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即不得再請求,兩者以先到期者為準。要注意這是「撤銷」之訴,不是「確認無效」之訴,告錯類型法院會駁回。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的配偶瞞著你收養了一個孩子,或者你未成年的孩子被人收養了但根本沒經過你同意。你氣炸了,覺得這件事根本不算數。但法律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這個收養不是「無效」,它是「可撤銷」。差別在哪?無效等於從頭到尾不存在,誰都不用動。可撤銷等於它目前是有效的,你必須主動去法院撤銷它,而且你的時間有限:知道這件事之後六個月,或者法院認可收養之後一年,哪個先到就算哪個。過了這個期限?你連開口的資格都沒有了。這條法律不是站在你這邊的盟友,它是一顆倒數計時的炸彈:你要嘛在時間內拆掉它,要嘛永遠接受這個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9條之5規範收養的「可撤銷」事由及行使期間:收養違反夫妻共同收養(第1074條)或被收養者配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076條、第1076條之2第2項)規定時,特定權利人得於除斥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經判決撤銷者準用收養終止之姓氏回復與財產返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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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老公瞞著我收養了他前妻的小孩,我能把這個收養取消嗎?

可以,但有時間壓力。依第1079條之5第一項,你作為收養者之配偶,可請求法院撤銷違反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的收養。但必須在知道後六個月內提出,超過就永遠不能撤。這裡的期限是除斥期間,不能因任何理由中斷或暫停,第一時間寄存證信函固定知悉日期最重要。

Q2收養被撤銷之後,小孩怎麼辦?

依第三項準用第1082、1083條:養子女回復本姓(成年養子女可選擇維持養父母姓),收養關係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各自保留,但因收養而受的利益需在現存利益範圍內返還。對未成年被收養者,法院也會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Q3撤銷跟無效到底差在哪?這很重要嗎?

非常重要。無效(第1079條之4)從頭就不存在,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主張;撤銷(本條)目前有效,只有特定的人在特定期限內才能推翻。若搞混提錯訴訟類型,法院會駁回,等反應過來改提撤銷之訴,六個月可能已過。收到律師第一封回信時就確認案子是走1079-4還是1079-5。

Q4配偶擅自收養小孩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第1079條之5第一項由收養者之配偶請求法院撤銷,但受六個月/一年除斥期間限制。

Q5收養撤銷和收養無效差在哪?

無效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隨時主張;撤銷目前有效、限特定人在期限內推翻,訴訟類型不同。

Q6什麼是除斥期間?

法律對權利行使設定的固定不變期間,不能中斷、停止或延長,期滿權利當然消滅。

Q7收養撤銷誰有權提起?

第一項是收養者之配偶,第二項是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撤銷權。

Q8收養撤銷怎麼提起?

固定知悉日(寄存證信函)→ 確認除斥期間未過 → 向家事法院提撤銷收養之訴,必要時聲請暫時處分。

Q9六個月的期限怎麼算?

自知悉違反事實之日起算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算一年,取先到期者。

Q10撤銷收養訴訟要花多少錢?

家事撤銷收養為非財產權訴訟,徵收裁判費約3,000元,律師費另計,視個案複雜度。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何時才知道的?

用存證信函、訊息往來、法院通知送達紀錄固定知悉日,避免被指早已默認。

Q121079-5 撤銷 vs 1079-4 無效哪個適用我?

看違反哪一條:違反1073/1075等走無效,違反1074/1076/1076-2第2項走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vocation_1079_5void_1079_4
法律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5民法第1079條之4
效力狀態目前有效,須主動撤銷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主張權人限收養者配偶/被收養者配偶、法定代理人任何利害關係人
時間限制除斥期間:知悉6個月/認可1年無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訴訟類型撤銷收養之訴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06条の3(配偶者の同意のない縁組等の取消し)
🇰🇷 韓國민법 제884조·제889조(입양의 취소 / 배우자 동의 없는 입양)
🇨🇳 中國中國民法典以「收養無效」處理(第1113條),無對應之可撤銷收養制度
🇩🇪 德國BGB §1760(因欠缺同意表示之收養撤銷 Aufhebung wegen fehlender Erklärungen)
🇫🇷 法國法國完全收養不可撤;簡易收養得依 Code civil art. 370 撤銷,要件與台灣同意瑕疵型不同
🇺🇸 美國各州法管轄,收養確定後僅限期間內以同意瑕疵異議,無統一聯邦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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