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6 條(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6 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僅在配偶無法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時,才能免除同意。
Q · 已經結婚的人想被別人收養,需要配偶同意嗎?
依民法第 1076 條,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這是法院認可收養的法定要件。理由是收養會替配偶創設一整組新的姻親關係,連動扶養義務、繼承順位甚至特定職業的迴避規定。只有在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如昏迷、植物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兩種例外情形,才能免除同意。
白話解讀
你結了婚,有一天想被別人收養,可能是為了繼承、為了改姓、為了進入某個家族的法律關係。但你不能自己一個人決定。你的配偶必須同意。這不是客氣問一聲的「同意」,是法律上欠了這一步整個收養就無效的那種同意。為什麼?因為收養會改變你的親屬關係、你的姓氏、甚至你的繼承順位,這些事情全部會連鎖影響到你的另一半。你突然多了一組法律上的父母,你配偶突然多了一對公婆或岳父母,逢年過節的扶養義務、未來的遺產分配,全部跟著動。所以法律說:這件事你配偶有否決權。但如果你的配偶已經失蹤超過三年,或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表達意思的狀態,你不需要被一個找不到的人或無法開口的人卡住。但書給了你一條出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6 條規範「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權」:當已有配偶之人被他人收養時,須得其配偶同意,收養始能經法院認可成立。該規定以婚姻共同體利益為保護核心,並設有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之但書例外,避免個人身分自主權被事實上無法同意之配偶長期凍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收養一定要配偶同意嗎?▾
是,民法第 1076 條明定須得配偶同意,且為法院認可收養的法定要件,僅兩種但書例外。
Q2配偶不同意被收養怎麼辦?▾
原則上收養無法成立。實務上幾乎無法繞過,可考慮先溝通釐清誤解,或處理婚姻關係後再進行。
Q3配偶失蹤多久才不用他同意?▾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但須用盡合理方法仍無法確認存活,並備有報案、戶政查詢等佐證,不是單純聯絡不上。
Q4配偶昏迷、植物人能不能不用同意?▾
可以。屬但書「不能為意思表示」情形,聲請法院認可時須檢附醫療診斷證明。
Q5沒得到配偶同意的收養有效嗎?▾
依民法第 1079 條之 5,屬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配偶得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逾期未撤銷仍有效。
Q6被收養後配偶和養父母是什麼關係?▾
互為姻親(民法第 969 條),會連動扶養義務認定、法官與公務員的迴避範圍。
Q7夫妻一起被收養,兩人都要同意嗎?▾
各自被收養各需對方同意;若是共同收養他人則適用第 1074 條,性質不同。
Q8成年人被收養也適用第 1076 條嗎?▾
適用。本條不分被收養人是否成年,只要其有配偶即須得配偶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074_joint_adoption | art_1076_spouse_consent |
|---|---|---|
| 適用情境 | 夫妻共同去收養他人之子女 | 夫妻一方自己被他人收養 |
| 誰是收養程序當事人 | 夫妻雙方皆為收養人 | 被收養人為當事人,配偶為同意權人 |
| 配偶角色 | 原則須共同為之 | 享有否決權(同意要件) |
| 欠缺之法律效果 | 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 | 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