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6 條(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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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6 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僅在配偶無法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時,才能免除同意。
Q · 已經結婚的人想被別人收養,需要配偶同意嗎?
要。除非配偶無法表意或失蹤逾三年
依民法第 1076 條,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這是法院認可收養的法定要件。理由是收養會替配偶創設一整組新的姻親關係,連動扶養義務、繼承順位甚至特定職業的迴避規定。只有在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如昏迷、植物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兩種例外情形,才能免除同意。
深度解讀
你結了婚,有一天想被別人收養,可能是為了繼承、為了改姓、為了進入某個家族的法律關係。但你不能自己一個人決定。你的配偶必須同意。這不是客氣問一聲的「同意」,是法律上欠了這一步整個收養就無效的那種同意。為什麼?因為收養會改變你的親屬關係、你的姓氏、甚至你的繼承順位,這些事情全部會連鎖影響到你的另一半。你突然多了一組法律上的父母,你配偶突然多了一對公婆或岳父母,逢年過節的扶養義務、未來的遺產分配,全部跟著動。所以法律說:這件事你配偶有否決權。但如果你的配偶已經失蹤超過三年,或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表達意思的狀態,你不需要被一個找不到的人或無法開口的人卡住。但書給了你一條出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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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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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