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076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快速跳轉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6 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僅在配偶無法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時,才能免除同意。

Q · 已經結婚的人想被別人收養,需要配偶同意嗎?

要。除非配偶無法表意或失蹤逾三年

依民法第 1076 條,夫妻一方被他人收養時,必須取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這是法院認可收養的法定要件。理由是收養會替配偶創設一整組新的姻親關係,連動扶養義務、繼承順位甚至特定職業的迴避規定。只有在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如昏迷、植物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兩種例外情形,才能免除同意。

白話解讀

你結了婚,有一天想被別人收養,可能是為了繼承、為了改姓、為了進入某個家族的法律關係。但你不能自己一個人決定。你的配偶必須同意。這不是客氣問一聲的「同意」,是法律上欠了這一步整個收養就無效的那種同意。為什麼?因為收養會改變你的親屬關係、你的姓氏、甚至你的繼承順位,這些事情全部會連鎖影響到你的另一半。你突然多了一組法律上的父母,你配偶突然多了一對公婆或岳父母,逢年過節的扶養義務、未來的遺產分配,全部跟著動。所以法律說:這件事你配偶有否決權。但如果你的配偶已經失蹤超過三年,或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表達意思的狀態,你不需要被一個找不到的人或無法開口的人卡住。但書給了你一條出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6 條規範「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權」:當已有配偶之人被他人收養時,須得其配偶同意,收養始能經法院認可成立。該規定以婚姻共同體利益為保護核心,並設有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之但書例外,避免個人身分自主權被事實上無法同意之配偶長期凍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配偶不同意收養,有辦法繞過去嗎?

基本上沒有。本條明確規定「應得他方之同意」,法院在認可收養時會嚴格審查。唯一例外是但書兩種情形: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若都不符合,配偶的否決權就是絕對的。有些人會想先離婚再被收養,法律上確實可行,但若法院認為離婚是為規避同意要求,可能在認可階段被質疑收養動機。

Q2配偶失蹤多久才算「生死不明」?

本條要求生死不明逾三年。但生死不明不是單純聯絡不上,而是用盡合理方法仍無法確認對方是否存活,須有報案紀錄、向戶政機關查詢的紀錄、親友證述等。法院會實質審查。若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其實也可聲請死亡宣告,宣告後婚姻關係消滅,屆時收養根本不需配偶同意這個環節。

Q3被收養後,我配偶跟我養父母之間算什麼關係?

姻親。依民法第969條,配偶與養父母互為姻親。這不只是稱謂問題,姻親關係會影響法官迴避、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甚至在特殊情形下涉及扶養義務的認定。這也是本條要求配偶同意的深層原因之一:收養不只改變你的身分,它強制替配偶創設了一組新的法律關係。

Q4民法 1076 條是什麼?

規範已婚者被收養須得配偶同意,是法院認可收養的法定要件。

Q5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權是什麼?

夫妻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享有同意或拒絕的否決權,欠缺同意收養得被撤銷。

Q6什麼叫生死不明逾三年?

用盡合理方法仍無法確認配偶是否存活、且持續逾三年的狀態,須有報案及戶政佐證。

Q7被收養跟收養他人有什麼不同?

被收養是自己成為養子女(適用 1076);收養他人是夫妻共同收養他人之子女(適用 1074)。

Q8被收養要怎麼取得配偶同意?

向配偶說明收養法律效果 → 取得書面同意 → 連同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

Q9配偶昏迷無法同意該怎麼辦?

屬但書「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外,聲請法院認可時檢附醫療診斷證明即可免除同意。

Q10配偶失蹤要準備什麼證明才能免同意?

報案紀錄、戶政機關查詢資料、親友證述,證明生死不明且已逾三年。

Q11未得配偶同意的收養怎麼撤銷?

依民法第 1079 條之 5,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或收養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Q12民法 1076 vs 1076-1 差在哪?

1076 是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1076-1 是被收養「子女」其父母的同意,同意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074_joint_adoptionart_1076_spouse_consent
適用情境夫妻共同去收養他人之子女夫妻一方自己被他人收養
誰是收養程序當事人夫妻雙方皆為收養人被收養人為當事人,配偶為同意權人
配偶角色原則須共同為之享有否決權(同意要件)
欠缺之法律效果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

art_1074_joint_adoption

適用情境
夫妻共同去收養他人之子女
誰是收養程序當事人
夫妻雙方皆為收養人
配偶角色
原則須共同為之
欠缺之法律效果
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

art_1076_spouse_consent

適用情境
夫妻一方自己被他人收養
誰是收養程序當事人
被收養人為當事人,配偶為同意權人
配偶角色
享有否決權(同意要件)
欠缺之法律效果
得撤銷(民法第 1079 條之 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 第796条(配偶者のある者の縁組には配偶者の同意を要する)
韓國민법 제874조 제2항(배우자 있는 사람이 양자가 될 때 배우자의 동의)
德國BGB § 1749(Einwilligung des Ehegatten zur Annahme)
法國Code civil art. 343-1(consentement du conjoint à l'adoption;惟法國規範方向偏向收養人之配偶,與本條規範被收養人配偶之方向不完全對應)
美國美國各州法(成人收養是否需配偶同意因州而異,無聯邦統一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0960504 修正)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為維持婚姻和諧,明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然對於他方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情形,原條文未設例外規定,鑑於上開情形乃事實上不能為同意,已無婚姻和諧之考量,爰增列但書規定予以排除。另本文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0191203 制定)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0960504 修正)

原條文為維持婚姻和諧,明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然對於他方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情形,原條文未設例外規定,鑑於上開情形乃事實上不能為同意,已無婚姻和諧之考量,爰增列但書規定予以排除。另本文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6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