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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6872 號
要旨
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後,法院公證處以不辦理公證收養為宜
全文內容
按收養子女,依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規定,除須具備實質要件 (意思表示合致及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至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等規定參照) 外,尚須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書面為之,並應聲請法院認可,始生收養之效力。又收養有同法條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故在法院裁定認可前,縱訂有收養子女之書面,仍未發生收養之效力,為避免當事人於請求公證訂立收養子女之書面後,不聲請法院認可,或法院認有不應認可之事由而不予認可時,滋生紛爭,有違公證之本旨,故公證收養以不繼續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