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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2103 號
要旨
養子女被收養後是否改姓,事涉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即收養發生效力後之收養效力問題,尚非屬認可收養子女裁定所得調查認定之範圍
全文內容
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自明。法院受理上揭事件時,係就該收養子女是否符合上揭法條規定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至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等規定,以及該收養子女有無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列各款情事,予以調查認定,至於被收養者被收養前所生或所收養之子女是否隨同改姓,事涉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即收養發生效力後之收養效力問題,尚非屬上揭認可收養子女裁定所得調查認定之範圍,貴部建議於法院裁定書敘明一節,似有未合,歉難照辦。又所建議另訂契約經法院裁定後,戶政機關方能受理一節,語意未明,尚無從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