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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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養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
第一項:父母➡️本生父母
前項同意➡️本生父母之出養同意,原則上應具書面(①),且該書面已完成公證程序(②)➡️第1079條➡️收養認可之裁定(③)
第三項:出養同意,其本質為身分行為,故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
nini600821
2 years ago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意見不一致時,經法院調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本條屬1076-1的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