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 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2.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3.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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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須得親生父母書面公證同意,但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拒絕、或事實上不能表示時,法院可略過其同意。
Q · 親生父母不同意,孩子就不能被收養嗎?
原則上子女被收養須得親生父母雙方書面並經公證之同意。但依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若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法院可不經其同意逕為收養認可。重點在但書第一款「未盡義務」與「拒絕同意」兩條件須同時成立,且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白話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不是兩個大人簽完約就結束的事。這條法律站在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位置:就算親生父母已經很久沒照顧孩子了,法律還是給了他們一張「否決票」。想收養別人的小孩?你得先拿到他親生父母的書面同意,而且這份同意書還得經過公證,不是隨便簽張紙就行。但法律也不是死板到底。如果親生父母根本沒在盡父母的責任,甚至對孩子有害,卻故意擋著不讓人收養,法院可以跳過他們的同意。這條的精髓在但書:它防的不是好父母捨不得孩子,防的是爛父母把孩子當籌碼。不養你,但也不讓別人養你。這種事,法律不允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6條之1是收養程序中的父母同意規範:子女被收養原則上須取得親生父母書面公證同意,並設兩款例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拒絕同意、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讓法院得逕行認可,同時禁止同意附條件或期限,以避免父母同意權淪為傷害子女或談判籌碼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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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76條之1是什麼?▾
收養程序中的父母同意規範,子女被收養原則上須得親生父母書面公證同意,並設兩款例外讓法院可略過。
Q2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怎麼辦?▾
若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表示意思,可向法院主張但書,請求不經其同意逕為認可。
Q3收養同意書一定要公證嗎?▾
要。第二項規定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唯一例外是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Q4親生父母同意可以附條件嗎?▾
不行。第三項明文禁止同意附條件或期限,例如不能以每月探視為交換條件。
Q5父母離婚只要有監護權那方同意就好嗎?▾
不行。條文寫的是「父母」的同意,離婚不消滅親子關係,無監護權的一方仍有完整否決權。
Q6親生父母失聯找不到人怎麼辦?▾
走但書第二款「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需備齊戶政查詢、登報公告、警方協尋等盡力尋找的證據供法院判斷。
Q7簽了同意書還能反悔嗎?▾
在法院裁定認可前可以書面撤回同意,一旦裁定認可後即不可撤回。
Q8什麼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如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棄養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且須與「拒絕同意」同時成立才啟動但書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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