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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6-2 條(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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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II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例外」 III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收養之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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