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6-2 條(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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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6條之2以七歲為界: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孩子本人同意加法代同意,兩者缺一不可。
Q · 小孩被收養,要誰同意才算數?
未滿七歲由法代代理;滿七歲孩子自己同意+法代同意
依民法第1076條之2,分兩個年齡層處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收養的意思表示,孩子不必表態;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須由孩子本人為意思表示,並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兩者缺一不可。第三項則規定:若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已在前兩項表過態,就免再依第1076條之1另簽父母同意書;但父母若非法定代理人(如已被停止親權、由監護人代理),1076條之1的父母同意仍不能省。
深度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不是兩個大人點頭就能完成的事。這條法律在收養程序裡埋了一道安全鎖,而且鎖的設計比你以為的精密。未滿七歲的小孩沒有表達能力,所以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要「全權代理」,替孩子做出和接受收養的意思表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經有基本判斷力,法律讓他自己點頭,但旁邊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算數。第三項是防止程序打結的潤滑劑:如果親生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他們已經在前兩項的角色裡表態過了,就不用再依第1076條之1另外簽一份同意書。少了這項,同一個人要用兩種身分簽兩份文件,說同一句話。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是親生父母(比如監護人),第三項就不適用,1076條之1的父母同意仍然不能省。搞混這一層,整個收養程序可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收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民法 第 1076-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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