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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6-2 條(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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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3.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6條之2以七歲為界: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孩子本人同意加法代同意,兩者缺一不可。

Q · 小孩被收養,要誰同意才算數?

未滿七歲由法代代理;滿七歲孩子自己同意+法代同意

依民法第1076條之2,分兩個年齡層處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收養的意思表示,孩子不必表態;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須由孩子本人為意思表示,並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兩者缺一不可。第三項則規定:若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已在前兩項表過態,就免再依第1076條之1另簽父母同意書;但父母若非法定代理人(如已被停止親權、由監護人代理),1076條之1的父母同意仍不能省。

深度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不是兩個大人點頭就能完成的事。這條法律在收養程序裡埋了一道安全鎖,而且鎖的設計比你以為的精密。未滿七歲的小孩沒有表達能力,所以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要「全權代理」,替孩子做出和接受收養的意思表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經有基本判斷力,法律讓他自己點頭,但旁邊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算數。第三項是防止程序打結的潤滑劑:如果親生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他們已經在前兩項的角色裡表態過了,就不用再依第1076條之1另外簽一份同意書。少了這項,同一個人要用兩種身分簽兩份文件,說同一句話。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是親生父母(比如監護人),第三項就不適用,1076條之1的父母同意仍然不能省。搞混這一層,整個收養程序可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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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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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6-2 條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