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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13587 號
要旨
收養行為發生在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按收養行為發生在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者,依當時臺灣日據時代適用之日本民法舊親屬編之規定,有配偶者如未得他方之同意而收養時,他方配偶得於相當期間行使撤銷權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頁參照) ,其收養行為並非當然無效。本件收養行為係發生於民國十七年,符合上開規定之適用。又戶籍中僅記載蔡○磁為其養父,而無養母蔡李○金之記載,依當時日據時代之戶口規則,收養行為之成立,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一頁) ,戶籍之登載僅為證明方法之一。故本件被繼承人蔡李○金於七十七年二月死亡,蔡○蘭是否得以養女身分主張有繼承權,請 貴部(內政部) 本於具體事實依職權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