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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135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收養行為發生在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按收養行為發生在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者,依當時臺灣日據時代適用之日本民法舊親屬編之規定,有配偶者如未得他方之同意而收養時,他方配偶得於相當期間行使撤銷權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頁參照) ,其收養行為並非當然無效。本件收養行為係發生於民國十七年,符合上開規定之適用。又戶籍中僅記載蔡○磁為其養父,而無養母蔡李○金之記載,依當時日據時代之戶口規則,收養行為之成立,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一頁) ,戶籍之登載僅為證明方法之一。故本件被繼承人蔡李○金於七十七年二月死亡,蔡○蘭是否得以養女身分主張有繼承權,請 貴部(內政部) 本於具體事實依職權加以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決字第 135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收養行為發生在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辦理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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