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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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的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的,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同樣地,修正前發生的事件,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也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根據這個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的規定不適用於在該編施行前已經發生的事件。同樣地,修正後的規定也不適用於在修正前已經發生的事件,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保護公民對於既有法律秩序的信賴和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的立法理由,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如果認為有必要將某些事項溯及適用,就必須在施行法中明確規定。此外,司法院釋字第410號解釋也表明了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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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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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