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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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的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的,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同樣地,修正前發生的事件,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也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根據這個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的規定不適用於在該編施行前已經發生的事件。同樣地,修正後的規定也不適用於在修正前已經發生的事件,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保護公民對於既有法律秩序的信賴和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的立法理由,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如果認為有必要將某些事項溯及適用,就必須在施行法中明確規定。此外,司法院釋字第410號解釋也表明了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 並且有相關的案例可供參考,如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一零號判例,此案涉及到日據時期的台灣地區親屬事件,該事件應依當地的習慣來決定,而不適用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也不適用當時日本民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釋字第410號解釋 2. 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一零號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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