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該條規定了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前的適用情況。根據該規定,若物權已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則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同樣地,若物權已在修正施行前發生,則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這表示在施行或修正施行前已形成的物權,依舊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受後續的修法影響。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本人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的法律研究和探索。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原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施行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列本條後段規定,並調整前段文字。
- 民法法規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原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施行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列本條後段規定,並調整前段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