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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參字第 61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查本案設定不動產質權日期,根據台灣省政府致貴部原函所述,據土地登記總簿所載係在民國五年十一月六日,自係日本民法第二編在台灣施行前所發生之物權,參照日本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此宗不動產質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依當時適用之法律其不動產質權因之消滅,從而以後所為之典權繼承登記,尚難認為有法之效力。

全文內容

查本案設定不動產質權日期,根據台灣省政府致貴部原函所述,據土地登記總簿所載係在民國五年十一月六日,自係日本民法第二編在台灣施行前所發生之物權,參照日本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規定,此宗不動產質權之存續期間早己屆滿,依當時適用之法律其不動產質權因之消滅,從而以後所為之典權繼承登記,尚難認為有法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參字第 61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本案設定不動產質權日期,根據台灣省政府致貴部原函所述,據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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