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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8251 號
要旨
查我國民法物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之設定及其存續期間,均在臺灣省光復前,當時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逾臺灣省,故無現行民法之適用。復查日據時期設定之典權,其在日本民法第二編施行後 (大正十二年相當於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即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而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又本案因亦涉及地政業務,似宜併請洽詢內政部意見。
全文內容
查我國民法物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之設定及其存續期間,均在臺灣省光復前,當時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逾臺灣省,故無現行民法之適用。復查日據時期設定之典權,其在日本民法第二編施行後 (大正十二年相當於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即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而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又本案因亦涉及地政業務,似宜併請洽詢內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