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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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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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這條法規表示在施行前已經發生的物權,在施行後仍然有效,並且將依據民法物權編的相關規定處理。這意味著施行前已經產生的物權,在施行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且必須遵守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施行前已經發生了一宗買賣合同,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的物權,根據這條法規,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仍然有效,並且將按照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規定來行使和保護相關的權益。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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