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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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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深度解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這條法規表示在施行前已經發生的物權,在施行後仍然有效,並且將依據民法物權編的相關規定處理。這意味著施行前已經產生的物權,在施行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且必須遵守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施行前已經發生了一宗買賣合同,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的物權,根據這條法規,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仍然有效,並且將按照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規定來行使和保護相關的權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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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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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2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