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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4 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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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另參§900(債權質權)   §908(有價證券質權)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動產質權之定義 債權人以【占有】為前提。
minnie10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動產質權 債權人[ 佔有 ]為前提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動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只能設定質權 物權法定主義 質權:必須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 因不能滿足現今社會需求,習慣法創設出新型態物權-讓與擔保 所有權讓與債權人(乙銀行)做擔保,債務人(甲)只是使用人 民860 不動產➡️不移轉佔有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860不動產抵押權:不移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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