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4 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88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900(債權質權)
§908(有價證券質權)
minnie02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動產質權之定義
債權人以【占有】為前提。
minnie10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動產質權
債權人[ 佔有 ]為前提
minnie02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動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只能設定質權
物權法定主義
質權:必須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前提
因不能滿足現今社會需求,習慣法創設出新型態物權-讓與擔保
所有權讓與債權人(乙銀行)做擔保,債務人(甲)只是使用人
民860
不動產➡️不移轉佔有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860不動產抵押權:不移轉占有
14874874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另外參考民法900.908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