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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84 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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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4 條規定動產質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動產,得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核心在移轉占有。

Q · 把東西交給對方借錢,這是什麼法律關係?

動產質權,對方賣物可優先受償

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把動產移轉占有給債權人作為債權擔保,債權人在債務未受清償時,得就該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核心要件有三:須為動產、須移轉占有(東西真的交出去)、目的在擔保債權。沒有移轉占有就不是質權,可能只是抵押或寄託。

深度解讀

當你把勞力士拿去當鋪換現金,拿到錢的那一刻,你身上正在發生的就是這條。動產質權的核心不是「我欠你錢」,是「我把東西交給你」。東西沒離開你的手,就不是質權。這個「必須交出占有」的設計看似古板,卻是整個制度的靈魂:債權人手上握著你的東西,你跑不了,他也不用怕你偷偷把東西賣掉。更關鍵的是那四個字「優先受償」。如果你同時欠了三個人錢,其中一個人手上有你的質物,他賣掉抵債,其他債權人只能看著分剩下的。這就是擔保物權的魔法,把一個普通債權人瞬間升級成「排在最前面那個」。懂這條的人看到「以車貸款但車子要停在對方停車場」這種條件,第一反應不是委屈,是在思考:這到底是質權還是動產抵押?兩者的法律效果差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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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