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4 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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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4 條規定動產質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動產,得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核心在移轉占有。
Q · 把東西交給對方借錢,這是什麼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把動產移轉占有給債權人作為債權擔保,債權人在債務未受清償時,得就該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核心要件有三:須為動產、須移轉占有(東西真的交出去)、目的在擔保債權。沒有移轉占有就不是質權,可能只是抵押或寄託。
白話解讀
當你把勞力士拿去當鋪換現金,拿到錢的那一刻,你身上正在發生的就是這條。動產質權的核心不是「我欠你錢」,是「我把東西交給你」。東西沒離開你的手,就不是質權。這個「必須交出占有」的設計看似古板,卻是整個制度的靈魂:債權人手上握著你的東西,你跑不了,他也不用怕你偷偷把東西賣掉。更關鍵的是那四個字「優先受償」。如果你同時欠了三個人錢,其中一個人手上有你的質物,他賣掉抵債,其他債權人只能看著分剩下的。這就是擔保物權的魔法,把一個普通債權人瞬間升級成「排在最前面那個」。懂這條的人看到「以車貸款但車子要停在對方停車場」這種條件,第一反應不是委屈,是在思考:這到底是質權還是動產抵押?兩者的法律效果差很多。
法律定性
動產質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其本質特徵為「移轉占有」,與不移轉占有的抵押權相對,構成擔保物權中占有質的核心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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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質權是什麼?▾
債務人或第三人把動產交給債權人作擔保,債權人在沒受清償時可拍賣該物優先受償。
Q2動產質權跟動產抵押差在哪?▾
質權要把東西交出去(移轉占有),抵押東西留在自己身上只做登記。當鋪是質權,汽車貸款多是動產抵押。
Q3東西沒交出去也算質權嗎?▾
不算。沒有移轉占有就不成立動產質權,可能只是抵押或一般債權擔保約定。
Q4質權人可以把押的東西直接留下嗎?▾
不行,民法第 893 條之 1 禁止流質契約,必須走拍賣或協議變價程序。
Q5押的東西在質權人手上壞了誰負責?▾
質權人負責,依民法第 888 條質權人有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
Q6股票可以設定動產質權嗎?▾
股票屬有價證券,實務走權利質權(民法第 900 條以下),邏輯與動產質權同源。
Q7動產質權要去登記嗎?▾
不用登記,靠移轉占有即生效;這與須登記的動產抵押不同。
Q8同一個東西被多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排第幾?▾
握有質物占有的質權人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排在一般債權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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