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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1 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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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npian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責任轉質:第891 條明定質權人得將質物再度出質他人。責任轉質,與下述承諾轉質之最大不同點,就在於責任轉質須受到原質權的牽制。蓋責任轉質係質權人於其所支配的交換價值限度內,賦予轉質權人。故轉質權人所取得者,乃是質權人所得支配交換價值內之優先支配權。 二、承諾轉質:承諾轉質之性質與責任轉質相同,僅係經出質人同意所為,故所能賦予轉質權人之交換價值,不限於轉質人所能支配者。因此,可謂轉質權已完全脫離質權而獨立存在。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7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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