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2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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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對所有人有利益」:如甲以其土地為乙、丙設定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而嗣後乙繼承該土地成為所有人時,若乙第一順位抵押權消滅,則強制執行拍賣時,乙無法優先受償—>此時抵押權繼續存在,即對所有人有利益。
「對第三人有利益」:如乙在甲土地上設定地上權,後又將該地上權設定權利抵押權與丙,若乙因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該地上權消滅,則丙之權利抵押權即失其標的物—>為丙(第三人)之利益,定限物權應繼續存在。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設地上權給B,B後購買土地取得所有權,先前之地上權隨之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設地上權給B,C後購買土地取得所有權,先前之地上權「不」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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