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他物權原則因混同消滅,但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消滅。
Q · 我把自己有抵押權的房子買回來,抵押權會消失嗎?
原則消滅,但保留對你有利時不消滅
依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如抵押權、地上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對自己的物設定權利已無意義。但只要該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例如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房子上還有一順位抵押權,保留你的抵押權可阻止後順位晉升),就適用但書不消滅。實務上辦理過戶時若未特別主張,地政機關常會直接塗銷,因此務必先盤點順位關係。
想像一個場景:你在同一棟房子上,既是所有人,又是抵押權人。法律會問一個很直覺的問題:你幹嘛對自己擁有的東西設定抵押權去擔保自己對自己的債權?沒意義,所以抵押權直接消滅。這就是「混同」。但這條法律真正的金礦,在那個「但書」裡。如果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後來把房子買下來了,表面上你的抵押權應該消滅,但只要維持它對你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房子上還有一個一順位抵押權),你的抵押權就「不消滅」。為什麼?因為一旦你的二順位消了,原本排在你後面的三順位會自動晉升,之後房子被拍賣時你能拿回的錢會大幅縮水。這條但書在不動產交易裡,動輒值幾百萬。懂的人守得住錢,不懂的人白白讓利給其他債權人。
物權混同指同一標的物之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因權利集中而使其他物權失去獨立存在意義,原則上消滅的制度。其例外為:當該物權之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具有法律上之利益(如維持抵押順位、保護第三人擔保)時,該物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物權混同與債之混同(民法第344條)原理相似但規定於不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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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62條原則上會消滅,因為所有權和抵押權都歸你,抵押自己沒意義。但如果這房子上還有別人的抵押權排在你前面或後面,要看保留你的抵押權對你有沒有好處。如果你的抵押權原本是二順位、前面還有銀行一順位,保留可以阻止後順位晉升,屬於有法律上利益的情況,可以不消滅。內行人提示:務必找代書或律師確認,因為地政機關辦過戶時若不特別主張,通常會把你的抵押權直接塗銷。
原則是會消滅(民法第763條準用本條),因為所有權已涵蓋使用權。但如果這個地上權本身已被拿去設定抵押借款,銀行就是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的那個第三人,地上權不會消滅。內行人提示:買下你有地上權的土地時,一定要先清理地上權上的其他負擔,否則可能買完發現銀行還能來主張權利。
邏輯類似但規定在不同條文。物權混同是本條(第762、763條),債權混同規定在民法第344條(待確認現行效力),例如你繼承了欠你錢的人,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成同一個人。兩者共同邏輯都是:權利歸一人就失去意義,但保留對某方有利益就例外。內行人提示:繼承發生時兩種混同經常同時觸發,處理遺產分配一定要區分清楚,否則容易算錯繼承人實際拿到的財產價值。
同一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因失去獨立意義原則消滅,這是物權消滅的核心規範。
指保留該物權對所有人或第三人仍有經濟或順位上好處,例如維持抵押順位、保護第三人已設定的擔保。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物權,當其與所有權歸於同一人且無保留利益時。
混同使物權實體消滅,塗銷登記則使登記狀態與實體一致,未塗銷會生對抗效力的爭議。
先調登記簿盤點順位 → 判斷保留是否有利益 → 有利益主張但書保留、無利益辦塗銷登記。
保留契約、謄本、設定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必要時提起確認物權存在之訴。
看標的物上是否有其他順位或第三人擔保,保留能否阻止後順位晉升或維持已設定的權利。
主要是地政士代辦費,塗銷登記規費低,整體常落在數千元,但跳過可能損失數百萬順位價值。
物權混同是762、763條針對物權,債權混同是344條針對債權債務歸同一人,原理類似條文不同。
| 比較面向 | 物權混同 | 債之混同 |
|---|---|---|
| 規定條文 | 民法第762、763條 | 民法第344條(待確認現行效力) |
| 客體 |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 | 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 |
| 效果 | 他物權原則消滅 | 債之關係原則消滅 |
| 例外 | 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 | 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等 |
| 後續程序 | 須配合塗銷登記 | 無登記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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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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