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62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快速跳轉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他物權原則因混同消滅,但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消滅。

Q · 我把自己有抵押權的房子買回來,抵押權會消失嗎?

原則消滅,但保留對你有利時不消滅

依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如抵押權、地上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對自己的物設定權利已無意義。但只要該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例如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房子上還有一順位抵押權,保留你的抵押權可阻止後順位晉升),就適用但書不消滅。實務上辦理過戶時若未特別主張,地政機關常會直接塗銷,因此務必先盤點順位關係。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在同一棟房子上,既是所有人,又是抵押權人。法律會問一個很直覺的問題:你幹嘛對自己擁有的東西設定抵押權去擔保自己對自己的債權?沒意義,所以抵押權直接消滅。這就是「混同」。但這條法律真正的金礦,在那個「但書」裡。如果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後來把房子買下來了,表面上你的抵押權應該消滅,但只要維持它對你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房子上還有一個一順位抵押權),你的抵押權就「不消滅」。為什麼?因為一旦你的二順位消了,原本排在你後面的三順位會自動晉升,之後房子被拍賣時你能拿回的錢會大幅縮水。這條但書在不動產交易裡,動輒值幾百萬。懂的人守得住錢,不懂的人白白讓利給其他債權人。

法律定性

物權混同指同一標的物之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因權利集中而使其他物權失去獨立存在意義,原則上消滅的制度。其例外為:當該物權之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具有法律上之利益(如維持抵押順位、保護第三人擔保)時,該物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物權混同與債之混同(民法第344條)原理相似但規定於不同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欠我錢的朋友的房子買下來了,我的抵押權會自動消失嗎?

依民法第762條原則上會消滅,因為所有權和抵押權都歸你,抵押自己沒意義。但如果這房子上還有別人的抵押權排在你前面或後面,要看保留你的抵押權對你有沒有好處。如果你的抵押權原本是二順位、前面還有銀行一順位,保留可以阻止後順位晉升,屬於有法律上利益的情況,可以不消滅。內行人提示:務必找代書或律師確認,因為地政機關辦過戶時若不特別主張,通常會把你的抵押權直接塗銷。

Q2地上權人買下土地,地上權是不是就沒了?

原則是會消滅(民法第763條準用本條),因為所有權已涵蓋使用權。但如果這個地上權本身已被拿去設定抵押借款,銀行就是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的那個第三人,地上權不會消滅。內行人提示:買下你有地上權的土地時,一定要先清理地上權上的其他負擔,否則可能買完發現銀行還能來主張權利。

Q3債權混同跟物權混同是同一回事嗎?

邏輯類似但規定在不同條文。物權混同是本條(第762、763條),債權混同規定在民法第344條(待確認現行效力),例如你繼承了欠你錢的人,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成同一個人。兩者共同邏輯都是:權利歸一人就失去意義,但保留對某方有利益就例外。內行人提示:繼承發生時兩種混同經常同時觸發,處理遺產分配一定要區分清楚,否則容易算錯繼承人實際拿到的財產價值。

Q4民法762條物權混同是什麼?

同一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因失去獨立意義原則消滅,這是物權消滅的核心規範。

Q5物權混同的法律上利益指什麼?

指保留該物權對所有人或第三人仍有經濟或順位上好處,例如維持抵押順位、保護第三人已設定的擔保。

Q6什麼權利會因混同而消滅?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物權,當其與所有權歸於同一人且無保留利益時。

Q7塗銷登記在物權混同中是什麼角色?

混同使物權實體消滅,塗銷登記則使登記狀態與實體一致,未塗銷會生對抗效力的爭議。

Q8買回自己抵押的房子怎麼處理抵押權?

先調登記簿盤點順位 → 判斷保留是否有利益 → 有利益主張但書保留、無利益辦塗銷登記。

Q9物權被誤判混同塗銷了怎麼救濟?

保留契約、謄本、設定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必要時提起確認物權存在之訴。

Q10怎麼判斷保留物權對自己有沒有利益?

看標的物上是否有其他順位或第三人擔保,保留能否阻止後順位晉升或維持已設定的權利。

Q11辦理混同塗銷登記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地政士代辦費,塗銷登記規費低,整體常落在數千元,但跳過可能損失數百萬順位價值。

Q12物權混同 vs 債權混同差在哪?

物權混同是762、763條針對物權,債權混同是344條針對債權債務歸同一人,原理類似條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物權混同債之混同
規定條文民法第762、763條民法第344條(待確認現行效力)
客體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
效果他物權原則消滅債之關係原則消滅
例外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等
後續程序須配合塗銷登記無登記問題

物權混同

規定條文
民法第762、763條
客體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於一人
效果
他物權原則消滅
例外
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
後續程序
須配合塗銷登記

債之混同

規定條文
民法第344條(待確認現行效力)
客體
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
效果
債之關係原則消滅
例外
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等
後續程序
無登記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179条(混同による物権の消滅)
韓國민법 제191조(혼동으로 인한 물권의 소멸)
德國BGB § 889(Ausschluss der Konsolidation bei Grundstücksrechten), § 1256, § 1063(Vereinigung von Recht und Eigentum)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617(extinction de l'usufruit par consolidation)
美國Doctrine of merger of estates / merger of title(common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81119 制定)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62 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