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2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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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他物權原則因混同消滅,但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消滅。
Q · 我把自己有抵押權的房子買回來,抵押權會消失嗎?
原則消滅,但保留對你有利時不消滅
依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如抵押權、地上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對自己的物設定權利已無意義。但只要該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例如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房子上還有一順位抵押權,保留你的抵押權可阻止後順位晉升),就適用但書不消滅。實務上辦理過戶時若未特別主張,地政機關常會直接塗銷,因此務必先盤點順位關係。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在同一棟房子上,既是所有人,又是抵押權人。法律會問一個很直覺的問題:你幹嘛對自己擁有的東西設定抵押權去擔保自己對自己的債權?沒意義,所以抵押權直接消滅。這就是「混同」。但這條法律真正的金礦,在那個「但書」裡。如果你是二順位抵押權人,後來把房子買下來了,表面上你的抵押權應該消滅,但只要維持它對你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房子上還有一個一順位抵押權),你的抵押權就「不消滅」。為什麼?因為一旦你的二順位消了,原本排在你後面的三順位會自動晉升,之後房子被拍賣時你能拿回的錢會大幅縮水。這條但書在不動產交易裡,動輒值幾百萬。懂的人守得住錢,不懂的人白白讓利給其他債權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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