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 條(抵押權之消滅)
- 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 2.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 3.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4.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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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消滅,但抵押人所得賠償或保險金,抵押權人有權利質權優先受償。
Q · 房子被火燒掉了,銀行的房貸抵押權怎麼辦?
依民法第881條第一、二項,抵押物因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所得受領的賠償或其他利益(如火險理賠金、徵收補償金、第三人侵權賠償),抵押權人取得權利質權,順位與原抵押權相同。實務上保險公司核定理賠時,必須先確認房屋是否有抵押權登記,按順位分配給銀行優先受償,剩餘金額才會撥給屋主。
白話解讀
你貸款買了一棟房子,銀行在上面設定抵押權。某天一場火災把房子燒了。房子沒了,銀行的抵押權是不是也沒了?如果答案是「沒了」,銀行就從有擔保債權人瞬間變成無擔保債權人,排在所有其他債權人後面搶錢。所以法律不讓這件事發生。這條的核心機制叫「物上代位」:房子燒了,但你會收到火災保險金。這筆保險金在法律上自動「變成」那棟房子,銀行的抵押權自動轉移到這筆保險金上,而且優先順序跟原來一模一樣。更狠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明知房子上有抵押權,卻把保險金直接付給你(屋主),這筆付款對銀行「不生效力」。意思是銀行可以當作這筆錢沒付過,要求保險公司再付一次給自己。保險公司等於要賠兩次。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為抵押權物上代位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四項規範:抵押權原則隨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人所得替代利益由抵押權人取得權利質權優先受償、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誤付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毀損情形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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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881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物上代位: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原則消滅,但保險金或賠償金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2房貸的房子燒了,火險理賠金先給銀行還是屋主?▾
先給銀行。銀行對保險理賠金有權利質權,順位與原抵押權相同,剩餘才撥屋主。
Q3什麼叫物上代位?▾
擔保物消滅後,擔保權的效力自動移轉到替代利益(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金)上的法律機制。
Q4保險公司不知道有抵押權直接付給屋主可以嗎?▾
故意或重大過失誤付,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銀行可要求保險公司再付一次。
Q5車貸的車被撞報廢,車險理賠也適用嗎?▾
原理相同,車貸銀行對車險理賠金有優先受償權,實務上保險公司會直接撥給銀行。
Q6土地被徵收,徵收補償金抵押權還有效嗎?▾
適用物上代位,銀行對徵收補償金取得權利質權,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7民法881物上代位的時效是幾年?▾
依所擔保債權的消滅時效,一般民事債權15年,但保險金請求權本身2年內須行使。
Q8抵押物毀損但沒滅失也適用嗎?▾
第四項規定毀損準用前三項,部分毀損所得賠償金同樣屬於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標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general_law | special_law |
|---|---|---|
| 比較情境 | 民法第881條物上代位 | 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代位 |
| 適用對象 | 抵押權人對保險金或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 | 保險公司理賠後對侵權第三人主張賠償請求權 |
| 權利取得時點 | 抵押物滅失或毀損時自動取得 | 保險人實際給付理賠金後取得 |
| 順位 | 與原抵押權順位相同 | 立於被保險人地位行使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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