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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81 條(抵押權之消滅)

  1. 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2.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3. 3.給付義務人故意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4. 4.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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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消滅,但抵押人所得賠償或保險金,抵押權人有權利質權優先受償。

Q · 房子被火燒掉了,銀行的房貸抵押權怎麼辦?

依民法第881條第一、二項,抵押物因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所得受領的賠償或其他利益(如火險理賠金、徵收補償金、第三人侵權賠償),抵押權人取得權利質權,順位與原抵押權相同。實務上保險公司核定理賠時,必須先確認房屋是否有抵押權登記,按順位分配給銀行優先受償,剩餘金額才會撥給屋主。

白話解讀

你貸款買了一棟房子,銀行在上面設定抵押權。某天一場火災把房子燒了。房子沒了,銀行的抵押權是不是也沒了?如果答案是「沒了」,銀行就從有擔保債權人瞬間變成無擔保債權人,排在所有其他債權人後面搶錢。所以法律不讓這件事發生。這條的核心機制叫「物上代位」:房子燒了,但你會收到火災保險金。這筆保險金在法律上自動「變成」那棟房子,銀行的抵押權自動轉移到這筆保險金上,而且優先順序跟原來一模一樣。更狠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明知房子上有抵押權,卻把保險金直接付給你(屋主),這筆付款對銀行「不生效力」。意思是銀行可以當作這筆錢沒付過,要求保險公司再付一次給自己。保險公司等於要賠兩次。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為抵押權物上代位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四項規範:抵押權原則隨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抵押人所得替代利益由抵押權人取得權利質權優先受償、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誤付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毀損情形準用前三項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881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物上代位: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原則消滅,但保險金或賠償金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2房貸的房子燒了,火險理賠金先給銀行還是屋主?

先給銀行。銀行對保險理賠金有權利質權,順位與原抵押權相同,剩餘才撥屋主。

Q3什麼叫物上代位?

擔保物消滅後,擔保權的效力自動移轉到替代利益(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金)上的法律機制。

Q4保險公司不知道有抵押權直接付給屋主可以嗎?

故意或重大過失誤付,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銀行可要求保險公司再付一次。

Q5車貸的車被撞報廢,車險理賠也適用嗎?

原理相同,車貸銀行對車險理賠金有優先受償權,實務上保險公司會直接撥給銀行。

Q6土地被徵收,徵收補償金抵押權還有效嗎?

適用物上代位,銀行對徵收補償金取得權利質權,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7民法881物上代位的時效是幾年?

依所擔保債權的消滅時效,一般民事債權15年,但保險金請求權本身2年內須行使。

Q8抵押物毀損但沒滅失也適用嗎?

第四項規定毀損準用前三項,部分毀損所得賠償金同樣屬於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標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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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情境民法第881條物上代位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代位
適用對象抵押權人對保險金或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保險公司理賠後對侵權第三人主張賠償請求權
權利取得時點抵押物滅失或毀損時自動取得保險人實際給付理賠金後取得
順位與原抵押權順位相同立於被保險人地位行使原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372条準用第304条(先取特権の物上代位を抵当権に準用)
🇰🇷 韓國민법 제370조 (저당권의 물상대위, 準用 第342條 질권의 물상대위)
🇨🇳 中國民法典 第390条(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
🇩🇪 德國BGB §§ 1127-1130(Erstreckung der Hypothek auf Versicherungsforderung; 抵押權延及保險請求權)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121-13(subrogation des créanciers sur l'indemnité d'assurance)+ Code civil art. 2393(subrogation réelle)
🇺🇸 美國Standard Mortgage Clause (insurance proceeds payable to mortgagee); UCC § 9-315 (proc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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