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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1 條(抵押權之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3. 給付義務人故意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4.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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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抵押權Exc法律另有規定(例如862-1)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Exc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民法學者認為例如保險金/保險法學者例如葉啟洲師認為台灣保險金不像德國全面強制保房屋火災險)者,不在此限(物上代位性/代物擔保性)。 II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III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IV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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