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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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 條之 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須就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設定,擔保債權須由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所生,且限制債務人財務惡化後受讓票據之擔保資格。
Q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可以無限擴張嗎?
不行。第 881-1 條二項白紙黑字鎖死「一定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2 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須是「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不是登記後所有債都自動進來。簽約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那欄寫什麼,決定抵押權罩多大。第 3 項另外擋住債務人停止支付、清算、破產聲請後才受讓的票據,防止惡意搭便車。
深度解讀
你去銀行貸款買房,銀行設定抵押權,這很正常。但如果你是做生意的人,跟銀行的關係不是「借一次還一次」,而是長期往來:今天借三百萬週轉,下個月還了兩百萬,後天又借五百萬進貨。每次都重新設定抵押權?光是地政規費和代書費就把你吃垮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為這種長期金流關係設計的框架:你跟銀行約定一個天花板(比如一千萬),在這個天花板之下,不管你借了還、還了借多少次,這個抵押權一直罩著,不用每次重跑一遍流程。但這個框架有一道安全鎖:它只保護「從特定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什麼意思?你跟銀行的授信契約產生的借款可以,但如果有人拿一張跟這段關係無關的票據硬塞進來,說「這也算擔保範圍」,第三項直接擋掉。特別是債務人已經開始倒帳、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之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抵押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公司重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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