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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88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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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2. 2.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3. 3.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 條之 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須就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設定,擔保債權須由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所生,且限制債務人財務惡化後受讓票據之擔保資格。

Q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可以無限擴張嗎?

不行。第 881-1 條二項白紙黑字鎖死「一定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2 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須是「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不是登記後所有債都自動進來。簽約時「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那欄寫什麼,決定抵押權罩多大。第 3 項另外擋住債務人停止支付、清算、破產聲請後才受讓的票據,防止惡意搭便車。

深度解讀

你去銀行貸款買房,銀行設定抵押權,這很正常。但如果你是做生意的人,跟銀行的關係不是「借一次還一次」,而是長期往來:今天借三百萬週轉,下個月還了兩百萬,後天又借五百萬進貨。每次都重新設定抵押權?光是地政規費和代書費就把你吃垮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為這種長期金流關係設計的框架:你跟銀行約定一個天花板(比如一千萬),在這個天花板之下,不管你借了還、還了借多少次,這個抵押權一直罩著,不用每次重跑一遍流程。但這個框架有一道安全鎖:它只保護「從特定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什麼意思?你跟銀行的授信契約產生的借款可以,但如果有人拿一張跟這段關係無關的票據硬塞進來,說「這也算擔保範圍」,第三項直接擋掉。特別是債務人已經開始倒帳、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之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抵押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公司重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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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1-1 條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