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0 條(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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