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0 條(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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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0 條規定,抵押權擔保債權時效消滅後 5 年內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消滅。
Q · 謄本上的老抵押權法律上還有效嗎?
依民法第 880 條,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請求權因時效(一般 15 年)消滅後,抵押權人在消滅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若未聲請拍賣抵押物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即消滅。換言之,最長期限是「債權時效 15 年 + 緩衝 5 年 = 20 年」。期限屆滿後,即使謄本上仍有登記,法律上已是空殼,債務人或所有權人可訴請塗銷登記。
白話解讀
你家的土地謄本上,可能還掛著一筆二十年前的抵押權。銀行貸款早就還清了,或者債權人根本找不到人了,但那筆抵押權像幽靈一樣釘在那裡,讓你賣房子的時候買方看了皺眉頭。880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抵押權不是永生的。當它擔保的那筆債權因為時效過期(一般債權 15 年),債權人又在時效過期之後的 5 年內沒有去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這個抵押權就自動消滅了。注意這裡的邏輯:不是時效一過抵押權就沒了,而是時效過了之後還有 5 年的緩衝。但這 5 年一過,不管抵押權有沒有塗銷登記,法律上它已經是一具空殼。你可以拿這條去法院聲請塗銷,把謄本上的幽靈清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0 條規範抵押權的獨立時效消滅機制:當擔保債權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抵押權人若在 5 年內未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權即歸於消滅。此 5 年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斷或延長,是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判斷「老抵押權是否仍具效力」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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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80 條是什麼?▾
抵押權獨立時效消滅規定:擔保債權時效過後,5 年內未實行抵押權即消滅。
Q2老抵押權怎麼塗銷?▾
計算「債權時效 + 5 年」是否屆滿,屆滿後向法院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Q3債權時效過了抵押權是不是就消滅?▾
不是。880 條給抵押權人額外 5 年緩衝期,過了才消滅。
Q4謄本上有老抵押權會影響賣房嗎?▾
法律上不影響,實務上嚴重影響——買方銀行通常不願核貸,須先塗銷。
Q5民法 880 跟 145 條差在哪?▾
145 條規定主權利時效消滅從權利同消滅,880 條是特別規定,額外給抵押權 5 年。
Q6什麼叫實行抵押權?▾
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民法 873),單純催告或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不算。
Q75 年除斥期間可以中斷嗎?▾
不能。除斥期間性質不同於消滅時效,過了就是過了。
Q8找不到債權人能塗銷老抵押權嗎?▾
可以。向法院起訴塗銷,法院可公示送達,不需找到本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125 | civil_145 | civil_880 |
|---|---|---|---|
| 適用對象 | 一般債權消滅時效 | 主從權利時效原則 | 抵押權獨立消滅 |
| 期間 | 15 年 | 原則同主權利 | 債權時效完成後再 5 年 |
| 性質 | 消滅時效 | 原則性規定 | 除斥期間(特別規定) |
| 可否中斷 | 可(145 之 1 起訴等) | 依主權利 | 不可中斷、不可延長 |
| 效果 | 得拒絕給付 | 從權利原則同消滅 | 抵押權當然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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