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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82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亦非法不許 (最高法院四七年台上字第五三四號判決參照) 。本件抵押權係以合作社理事任內可能發生之賠償責任為被擔保標的,如該理事於其任內發生應負賠償責任情事,其抵押權應俟其債務清償或除斥期間屆滿後始歸消滅 (民法第八八○條參照) 。惟該理事於其任內是否發生應負賠償情事,及是否於其任內即被發覺,均未可預料,為防止理事於任期屆滿即行塗銷抵押權登記,以逃避債務之清償,宜設定該項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稚此項存續期間,法無明文限制,似可依當事人合意自由酌定。

全文內容

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亦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四七年台上第五三五號判例參照) 。本件抵押權係以合作社理事任內可能發生之賠償責任為被擔保標的,如該理事於其任內發生應負賠償責任情事,其抵押權應俟其債務清償或除斥期間屆滿後始歸消滅 (民法第八八○條參照) 。惟該理事於其任內是否發生應負賠償情事,及是否於其任內即被發覺,均未可預料,為防止理事於任期屆滿即行塗銷抵押權登記,以逃避債務之清償,宜設定該項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惟此項存續期間,法無明文限制,似可依當事人合意自由酌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82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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