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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1. 1.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2. 2.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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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5 條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即使主債權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可就擔保物取償,但利息等定期給付不適用。

Q · 債權時效過了,抵押的房子還能拍賣嗎?

依民法第 145 條第一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即使主債權的消滅時效已完成,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理由是擔保物權是獨立權利,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消滅。但第二項排除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這些一旦時效消滅就不能再從擔保物取償,避免利息無限累積吃掉擔保物價值。

白話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朋友並要他拿房子設定抵押給你,十五年過去了你從沒催他還。普通的借款請求權確實過時效了,他可以拒絕還錢。但這條告訴你一件讓很多債務人臉色發白的事:抵押權沒有跟著消滅,你還是可以拍賣那間房子把錢拿回來。為什麼?因為擔保物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它不會因為主債權的時效消滅就跟著死。立法者的邏輯很實在:既然債務人當初已經把房子拿出來擔保了,他對這筆債務會被執行早有心理準備,不必再用時效保護他。但第二項留了一個例外:利息和其他定期給付(租金、退休金、分期付款利息等)一旦時效消滅,就不能再從擔保物取償了,避免利息無限累積吃掉擔保物的價值。這是債權人絕對要知道的王牌,也是債務人必須認清的現實。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45 條是消滅時效的擔保物權例外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縱使主債權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惟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於時效消滅後不適用,體現擔保物權獨立性與時效保護間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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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45 條是什麼?

擔保物權的時效例外規定:主債權時效過了,抵押物、質物、留置物仍可取償,但利息除外。

Q2債權時效過了抵押權還有效嗎?

有效。擔保物權是獨立權利,不隨主債權時效消滅而消滅,債權人仍可拍賣抵押物取償。

Q3為什麼利息要排除?

利息是定期給付,若無限累積會吃掉擔保物價值,故第二項規定利息時效消滅後不得從擔保物取償。

Q4抵押權真的永遠有效嗎?

不是。民法第 880 條設五年除斥期間,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消滅。

Q5借錢設抵押十五年沒催討還能拿回錢嗎?

本金可就抵押物取償,但須在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利息僅能計算近五年。

Q6質權、留置權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明文涵蓋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

Q7債務人能用時效抗辯保住房子嗎?

不能直接保住。主債權時效抗辯對擔保物權無效,只能改主張第 880 條除斥期間。

Q8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會被拍賣嗎?

會。即使主債務時效過了,保證人設定的抵押物仍在擔保範圍內,可被拍賣取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時效後效果依據
主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民法 125、144
擔保物權(本金)不消滅,仍得就擔保物取償民法 145 第一項
利息及定期給付時效消滅後不得從擔保物取償民法 145 第二項、126
抵押權本身主債權時效完成後五年除斥期間屆滿即消滅民法 88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法 第396条(抵当権の消滅時効と被担保債権の関係,相關但非完全等同)
🇩🇪 德國BGB § 216(Wirkungen der Verjährung bei gesicherten Ansprüchen,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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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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