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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