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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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ni3
6 hours ago
司法類科
時效只影響債權請求時間,不影響債權人透過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擔保債權受償的權利。
➡️保護擔保物權效力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880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80 五年除斥期間
kagame430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畫線區域為擔保物權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反面解釋及於「原本(本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