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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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45 條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即使主債權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可就擔保物取償,但利息等定期給付不適用。
Q · 債權時效過了,抵押的房子還能拍賣嗎?
可以,擔保物權不隨主債權時效消滅
依民法第 145 條第一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即使主債權的消滅時效已完成,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理由是擔保物權是獨立權利,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消滅。但第二項排除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這些一旦時效消滅就不能再從擔保物取償,避免利息無限累積吃掉擔保物價值。
深度解讀
如果你借錢給朋友並要他拿房子設定抵押給你,十五年過去了你從沒催他還。普通的借款請求權確實過時效了,他可以拒絕還錢。但這條告訴你一件讓很多債務人臉色發白的事:抵押權沒有跟著消滅,你還是可以拍賣那間房子把錢拿回來。為什麼?因為擔保物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它不會因為主債權的時效消滅就跟著死。立法者的邏輯很實在:既然債務人當初已經把房子拿出來擔保了,他對這筆債務會被執行早有心理準備,不必再用時效保護他。但第二項留了一個例外:利息和其他定期給付(租金、退休金、分期付款利息等)一旦時效消滅,就不能再從擔保物取償了,避免利息無限累積吃掉擔保物的價值。這是債權人絕對要知道的王牌,也是債務人必須認清的現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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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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