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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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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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違約金等隨主債權一併消滅,法律特別規定者除外。
Q · 本金的請求權時效過了,利息還能要回來嗎?
不能。主權利時效一消滅,利息等從權利一起消滅
依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如本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時,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違約金等附隨請求權一併消滅,不是各自獨立計時。唯一例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最典型者為第145條:附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雖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但第145條第2項明定,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所以擔保物救得了本金、救不了利息。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有設定抵押權當保障,還有約定利息。十五年過去你沒催討,主債權(本金)時效消滅了。你以為至少還能追利息吧?錯。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連鎖反應:主權利倒了,從權利跟著一起倒。利息、違約金、擔保債權裡的附隨請求,全部一起消滅。這不是兩個獨立的時鐘,是一個時鐘。很多人盯著本金的時效,完全沒注意到自己腳下的利息請求權早就跟著主債權一起腐爛。但注意,第150條開了一個重要後門: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本身還能取償,這是物權化的保障,不受主債權時效影響。所以這條真正在講的是:附隨的「請求權」跟著主權利走,但擔保物權本身另有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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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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