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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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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例如利息、保證)。 Exc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145 1,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者,不在此限。 🥣實務107(三)民庭決議: 違約金非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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