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違約金等隨主債權一併消滅,法律特別規定者除外。
Q · 本金的請求權時效過了,利息還能要回來嗎?
不能。主權利時效一消滅,利息等從權利一起消滅
依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如本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時,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違約金等附隨請求權一併消滅,不是各自獨立計時。唯一例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最典型者為第145條:附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雖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但第145條第2項明定,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所以擔保物救得了本金、救不了利息。
你借錢給朋友,有設定抵押權當保障,還有約定利息。十五年過去你沒催討,主債權(本金)時效消滅了。你以為至少還能追利息吧?錯。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連鎖反應:主權利倒了,從權利跟著一起倒。利息、違約金、擔保債權裡的附隨請求,全部一起消滅。這不是兩個獨立的時鐘,是一個時鐘。很多人盯著本金的時效,完全沒注意到自己腳下的利息請求權早就跟著主債權一起腐爛。但注意,第150條開了一個重要後門: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本身還能取償,這是物權化的保障,不受主債權時效影響。所以這條真正在講的是:附隨的「請求權」跟著主權利走,但擔保物權本身另有活路。
民法第146條為消滅時效的「附從性」規範:當主權利(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罹於時效,其法律效力及於依附於主權利的從權利(利息、違約金等附隨給付請求權),使其一併消滅;惟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如第145條擔保物權所擔保請求權得就擔保物取償)不在此限。
是的。依本條主權利(本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從權利(利息、違約金)效力及於之,一起消滅。但第145條例外保障:如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仍可就擔保物取償本金;惟第145條第2項明定利息等定期給付各期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
最典型者為民法第145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雖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但第2項限縮,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擔保物權救得了本金,救不了利息。
主債權時效屆滿前一次中斷時效,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同時載明本金、利息、違約金全部金額;口頭催告須於6個月內起訴(民法130)才能維持中斷效力。
規範時效附從性:主權利時效消滅,利息違約金等從權利效力及於之一併消滅,是消滅時效章的連動總開關。
依附主債權存在的附隨請求權,典型如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其存續依附主權利。
146是原則(從權利隨主權利消滅),145是例外(擔保物權所擔保之請求權得就擔保物取償本金,但利息不適用)。
約定性違約金通常具從屬性,隨主債權時效消滅;應與主債權一併中斷時效保全。
原則上要不回,從權利已隨主權利消滅;唯一檢查點是有無擔保物可依145條取償本金。
主債權時效屆滿前一次中斷時效,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載明本金加全部利息違約金。
可暫時中斷,但須於6個月內起訴(民法130),否則視為不中斷,從權利照樣陪葬。
一般請求權15年(民法125)、利息等定期給付5年(民法126),自得請求時起算。
有擔保物者依145條仍可就擔保物取償本金,無擔保純信用債權主權利一過時效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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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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