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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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
主權利:本金、主要債權(時效消滅)
從權利:利息、違約金(也一起無法請求)
例外
法律有特別規定指145條
主權利時效消滅,對物還能取償
yoyo0502
10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利息☑️
違約金❌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例如利息、保證)。
Exc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145 1,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者,不在此限。
🥣實務107(三)民庭決議:
違約金非從權利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特別規定 145 I
stuwart336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99年第五次民庭決議
kong504g2001
6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律有特別規定: 145 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