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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7 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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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違反的契約約定自始無效,時效回歸法定。

Q · 合約裡約定時效延長或拋棄時效,有效嗎?

無效,民法147條讓這種約定自始失效

依民法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不論雙方是否合意,這類約定都違反強行規定而自始無效,時效仍回到法定期間(如一般請求權 15 年、利息租金等 5 年)。但本條只禁止「預先」拋棄;時效完成「之後」,債務人要不要主張時效抗辯、或自願清償,仍是個人自由(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

深度解讀

你簽合約的時候,對方塞了一條:「本債權時效期間約定為30年」,或是「買方預先拋棄時效利益」。看起來只是一行字,你可能隨手就簽了。但這條告訴你:這種約定從頭到尾無效。時效制度不是你和對方之間可以討價還價的東西,它是法律為了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畫的一條硬線。為什麼立法者這麼強硬?因為如果允許自由約定,強勢的一方(銀行、大公司、房東)一定會在定型化契約裡塞滿「無限延長時效」或「拋棄時效利益」的條款,弱勢的一方永遠不可能解脫。所以法律乾脆一刀切:時效不准談判。但注意,這條禁止的是「預先」拋棄,時效完成「之後」你要不要主張時效抗辯,那是你的自由,你也可以選擇履行這筆已過時效的債務(民法第144條第2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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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