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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7 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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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yaoshangba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waive someone’s right to ⋯)時效之利益。 71 反面推論147,得事後拋棄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不得預先拋棄,但可以事後放棄
frankyenchih
3 years ago
國營招考
時效期間是指消滅時效
joannne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禁止規定,違反者依71條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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