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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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7 條規定侵權求償時效:自知悉起兩年、自侵權行為起十年,擇先到者;時效過後仍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
Q · 侵權求償有期限嗎?過期還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條時效並行:自「知道有損害且知道加害人」起算兩年,及自侵權行為發生起算十年,兩者先到者為準。即使兩年時效完成,若加害人因侵權而受有利益,被害人仍可依第二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但範圍限於對方所得利益,不含精神慰撫金。
白話解讀
被害之後,時間站在加害人那邊,不站在你這邊。從你「知道自己被害、也知道是誰害的」那一刻起,倒數兩年。兩年內你沒動作,這條請求權就蒸發了。就算你還不知道是誰,從事件發生那天起最多拖十年,到期一樣歸零。這是法律給加害人的一個殘忍禮物:只要你拖、忘、或被勸「算了」,時間到了他就白賺。但本條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逃生艙:就算兩年時效過了,只要對方當年因為害你而「賺到」某些好處(省下了該付的錢、拿到本來拿不到的利益),你還可以改走「不當得利」這條路,把他賺走的部分要回來。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利益返還請求權,兩條路的本金、利息、範圍都不一樣,但這條後門讓你不會因為沒在兩年內告就完全輸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7 條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採二年短期時效(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與十年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算)雙軌制;並於第二項設不當得利返還之補充救濟,使加害人不因時效完成而保有侵權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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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7 條侵權時效規定?▾
民法第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7。
Q2超過 2 年還能告侵權嗎?▾
不能以侵權為由求償(需抗辯時效後)。但依 197 條第 2 項,若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2 年時效後被害人仍可依「不當得利」(§179)請求返還,時效為 15 年。救濟途徑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7。
Q3何時起算「知悉」?▾
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知悉」需達到可行使請求權之程度,包含知悉損害及加害人。並非單純懷疑,需有合理認識。實務上以醫療鑑定報告、警方筆錄、民事起訴時點為參考。起算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7。
Q4車禍 3 年後還能告嗎?▾
部分可以。車禍造成的醫療費、修車費等已超過 2 年時效,不能再求償。但:(1) 若 3 年後才發現後遺症(如腰椎持續惡化),可從發現日起算 (2) 加害人若積極承認債務,可主張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要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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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
| 請求權性質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 184) | 利益返還(民法 179、197 II) |
| 時效 | 知悉起 2 年/侵權起 10 年 | 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15 年一般時效) |
| 請求範圍 | 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遲延利息 | 僅限加害人「所受利益」,不含慰撫金 |
| 舉證重點 | 故意過失、違法、損害、因果關係 | 對方受利益、致你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 |
| 適用時機 | 時效內的主要路徑 | 時效過後的逃生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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