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快速跳轉
  1.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7 條規定侵權求償時效:自知悉起兩年、自侵權行為起十年,擇先到者;時效過後仍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

Q · 侵權求償有期限嗎?過期還能要回來嗎?

有,知道後兩年、最長十年;過期仍可走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條時效並行:自「知道有損害且知道加害人」起算兩年,及自侵權行為發生起算十年,兩者先到者為準。即使兩年時效完成,若加害人因侵權而受有利益,被害人仍可依第二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但範圍限於對方所得利益,不含精神慰撫金。

深度解讀

被害之後,時間站在加害人那邊,不站在你這邊。從你「知道自己被害、也知道是誰害的」那一刻起,倒數兩年。兩年內你沒動作,這條請求權就蒸發了。就算你還不知道是誰,從事件發生那天起最多拖十年,到期一樣歸零。這是法律給加害人的一個殘忍禮物:只要你拖、忘、或被勸「算了」,時間到了他就白賺。但本條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逃生艙:就算兩年時效過了,只要對方當年因為害你而「賺到」某些好處(省下了該付的錢、拿到本來拿不到的利益),你還可以改走「不當得利」這條路,把他賺走的部分要回來。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利益返還請求權,兩條路的本金、利息、範圍都不一樣,但這條後門讓你不會因為沒在兩年內告就完全輸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