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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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10 days ago
我準備吿人
主觀兩年,客觀十年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知悉2年,最長自發生時起10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實務:確實知悉時)有『損害』(🥣實務:損害確定時)及『賠償義務人』(🥣實務:須賠償義務人具體明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實務:繼續性損害終止時)起,逾⚠️⚠️10年者亦同。
2年,10年
*
與1146 2時效同
*
🥣實務107年台上267:
於公害案件中,被害人之損害(健康受損)往往須經長久時日始會發生,故如被害人之健康尚未產生損害前,縱然已有加害行為(例如工廠排放廢水)之存在,被害人仍無因此發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生請求權可得行使之問題
*
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研究意見:
若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成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例如昏迷、腦神經毀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應自依民訴51 2選任特別代理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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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王澤鑑師:構成要件準用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債務不履行不適用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明知
2知受何項損害
3知受有損害
4知他人行為侵權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自侵權行為時起=自要件具備時起
繼續性侵害:
1.連續的發生(實務:從損害最開始時起算)
2.侵害多次發生(實務:從第一次侵權行為起算;學說:每次侵害獨立起算)
3.侵害後損害不停發生(後遺症)(實務:從損害大致底定開始起算)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二年:為短期時效,須法律規定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二項:通說採「要件準用說」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若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成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例如:昏迷、腦神經毀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兩年時效,應自依民訴51二項選任特別代理人時起算。(司法院81廳民1⃣️字第02696號研究意見)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知有損害」:實務見解認為主觀上知悉即可,不需達100%認定
🍊於公害案件中,被害人之損害(健康受損)往往須經長久時日始會發生,故如被害人之健康尚未產生損害前,縱然已有加害行為(例如工廠排放廢水)之存在,被害人仍無因此發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生請求權可得行使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rex29695063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中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通說認係為構成要件準用(總體準用)。
旨在闡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關,得各自獨立存在,而有競合之問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