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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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