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7 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 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確定之請求權原短於五年者延長為五年。
Q · 時效中斷之後,是暫停還是從頭重算?
依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不是「暫停」而是「重置」:自中斷事由終止時,整段時效期間從零重新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從確定判決或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若原本時效不滿五年(例如一年、二年的短期時效),重行起算的期間一律延長為五年。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了官司、寄了存證信函,時效就「暫停」了,可以慢慢來?錯了。時效中斷的真正威力不是暫停,是「歸零重來」。這條告訴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中斷事由結束的那一刻,整個時效期間從零開始重新跑一次。更狠的是第三項:原本只有兩年、一年的短期時效(例如房租請求權),只要你拿到法院確定判決,重新起算的時效自動升級為五年。這不是小優惠,這是時效的變身術。很多人寄完存證信函就以為萬事大吉,但存證信函只是「請求」,六個月內不起訴,中斷效力溯及消滅,等於白做。真正能把時效鎖死重來的動作,是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這些「硬動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37條規範消滅時效中斷後的法律效果,採「重行起算」而非暫停:中斷事由終止時,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整段期間從零重新計算。其中第三項特別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同一效力執行名義確定之請求權,原短於五年者重行起算期間延長為五年,避免債權人勝訴後仍受短期時效壓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時效中斷是什麼意思?▾
已經過的時效全部作廢,從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從零起算,不是暫停。
Q2時效中斷和時效不完成差在哪?▾
中斷是歸零重算;不完成是時效末端暫時不屆至,給一段補正期間,本質不同。
Q3起訴後時效從哪天重新起算?▾
從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等訴訟終結那天重新起算。
Q4短期時效打贏官司會變五年嗎?▾
會。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原本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期間一律延長為五年。
Q5寄存證信函時效就中斷了嗎?▾
暫時中斷,但依第130條六個月內未起訴,視為未中斷,時效照原進度跑。
Q6聲請強制執行沒拿到錢,時效怎麼算?▾
從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判決確定的債權重新跑五年。
Q7怎麼把短債的時效鎖成五年?▾
走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執行名義,重行起算自動延長為五年。
Q8時效抗辯要自己提嗎?▾
要。時效完成是抗辯權,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不會主動替你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時效中斷(§137) | 時效不完成(§139以下) |
|---|---|---|
| 法律效果 | 已經過期間作廢,從零重新起算 | 已經過期間保留,僅時效末端暫不屆至,給補正期間 |
| 觸發事由 | 請求、承認、起訴、聲請執行等積極行為(§129) | 天災、繼承未確定、法定代理欠缺、夫妻關係等客觀障礙 |
| 對債權人意義 | 主動操作可重置甚至延長保護期 | 被動受保護,障礙消滅後短期內須行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