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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37 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 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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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a2000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多數說: 本票裁定(票據法第22條,3年)非確定判決,不適用137條3項,故不因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5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II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III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例如127 、197)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多數說: 本票裁定(票據法第22條,3年)非確定判決,不適用137 3,故不因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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