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法 第339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eagleowl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嚇阻暴力討債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慰撫金債權得作為主動債權(對債權人)。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人:侵權行為人;反面解釋-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14874874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債務人不行債權人可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