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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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9 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的賠償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必須以實際財產賠償,不能用對方欠款相抵。
Q · 對方故意害我,他能用我欠他的錢抵掉賠償嗎?
依民法第 339 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也就是說,故意打傷你、燒你車、惡意害你的人,就算你原本欠他錢,他也不能說「互相抵掉」,必須真金白銀賠出全額。關鍵字是「故意」:過失侵權不在本條禁止範圍,但仍受民法第 334 條一般抵銷要件限制。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有人趁你不注意故意把你撞傷,你花了 30 萬醫藥費。對方竟然冷笑說「剛好,你之前跟我借了 30 萬沒還,我們互相抵銷,誰都不欠誰」。如果法律允許這種事,等於告訴每個心懷不軌的人:只要對方欠你錢,你就可以「免費」揍他一頓。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漏洞。法律明確告訴故意害人的人:你造成的損害賠償債務,不能拿去跟被害人原本欠你的錢抵消,你必須真金白銀掏出來賠。注意關鍵字是「故意」。過失不算,只有故意侵權才被這條鎖定。這是一條帶有懲罰性格的規定:法律不只要你賠,還要你「痛」地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9 條為債之消滅章中關於抵銷的限制規定,明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即故意加害人)不得主張以該賠償債務,與被害人對其所負之既存債務相互抵銷。立法目的在防止加害人以紙上債權規避實際賠償責任,帶有懲罰與道德非難性格,是民法少見的「情緒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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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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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39 條是什麼?▾
規定故意侵權產生的賠償債務不得主張抵銷,加害人須全額實賠。
Q2故意侵權為什麼不能抵銷?▾
抵銷是制度便利,法律不給故意違法者,避免「免費揍人」漏洞。
Q3過失侵權可以抵銷嗎?▾
本條只禁故意,過失侵權不在限制內,但仍受民法 334 條要件約束。
Q4對方主張抵銷怎麼反駁?▾
直接引用民法 339 條,主張因故意侵權負擔之債不得抵銷。
Q5民法 339 跟 338 差在哪?▾
338 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339 禁止故意侵權之債,限制理由不同。
Q6我欠對方錢又被他故意打傷怎麼辦?▾
照常還款、另案請求侵權賠償,兩筆債分開處理才乾淨。
Q7故意 vs 過失怎麼認定?▾
看有無預謀、動機、言語威脅在先,由法院依事證綜合判斷。
Q8公司被掏空能用 339 條嗎?▾
可,負責人故意侵害公司,縱公司對其有債權亦不得抵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set_off_allowed | basis |
|---|---|---|
| 一般債權互抵 | 可 | 民法 334(抵銷一般要件) |
| 故意侵權賠償債務 | 不可(債務人不得主張) | 民法 339 |
| 禁止扣押之債 | 不可 | 民法 338 |
| 受扣押命令後取得之債權 | 不可對抗扣押 | 民法 340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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