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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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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5 days ago
司法類科
慰撫金債權得作為主動債權(對債權人)。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人:侵權行為人;反面解釋-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