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9 條(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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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9 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的賠償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必須以實際財產賠償,不能用對方欠款相抵。
Q · 對方故意害我,他能用我欠他的錢抵掉賠償嗎?
依民法第 339 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也就是說,故意打傷你、燒你車、惡意害你的人,就算你原本欠他錢,他也不能說「互相抵掉」,必須真金白銀賠出全額。關鍵字是「故意」:過失侵權不在本條禁止範圍,但仍受民法第 334 條一般抵銷要件限制。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有人趁你不注意故意把你撞傷,你花了 30 萬醫藥費。對方竟然冷笑說「剛好,你之前跟我借了 30 萬沒還,我們互相抵銷,誰都不欠誰」。如果法律允許這種事,等於告訴每個心懷不軌的人:只要對方欠你錢,你就可以「免費」揍他一頓。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漏洞。法律明確告訴故意害人的人:你造成的損害賠償債務,不能拿去跟被害人原本欠你的錢抵消,你必須真金白銀掏出來賠。注意關鍵字是「故意」。過失不算,只有故意侵權才被這條鎖定。這是一條帶有懲罰性格的規定:法律不只要你賠,還要你「痛」地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9 條為債之消滅章中關於抵銷的限制規定,明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即故意加害人)不得主張以該賠償債務,與被害人對其所負之既存債務相互抵銷。立法目的在防止加害人以紙上債權規避實際賠償責任,帶有懲罰與道德非難性格,是民法少見的「情緒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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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故意打我,但我確實欠他錢,我可以拒絕還錢當作補償嗎?▾
不可以,這是兩回事。你欠他的錢是契約債務,他打你產生的是侵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339條他不能拿後者抵銷前者,但你也不能反過來用抵銷當成拒絕還錢的理由。正確做法是:你照常還錢,同時對他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條)。內行人提示:兩邊債務同時存在,透過訴訟分開處理才是乾淨的解法,自己擅自扣款反而會讓自己變成違約方。
Q2如果是過失不是故意,對方可以抵銷嗎?▾
第339條只禁止「故意」侵權的抵銷,過失侵權不在此條限制內。但實務上不是所有過失侵權都能順利抵銷,還要看民法第334條的一般抵銷要件(兩個債權都要到期、標的相同等等)。內行人提示:故意與過失的認定在實務上有時模糊,法官會看對方有無預謀、有無言語威脅在先、有無明顯動機。
Q3為什麼法律要特別懲罰故意侵權的人不准抵銷?▾
立法邏輯是:抵銷是一種制度便利,法律不願把這個便利給故意違法的人。若允許故意加害人用「對方欠我錢」抵掉賠償責任,等於告訴大家「只要對方欠你錢你就可以免費揍他」,會破壞法律對人身與財產安全的保護。內行人提示:這條帶有懲罰與道德譴責色彩,是民法少見的情緒性條款。
Q4民法 339 條是什麼?▾
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的賠償債務,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是抵銷制度的限制條款。
Q5什麼叫「不得主張抵銷」?▾
加害人不能用被害人原本欠他的債務,與自己的賠償債務相互沖銷消滅,必須實際給付。
Q6故意侵權的「故意」怎麼定義?▾
明知並有意使損害發生,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容認結果發生),由法院依事證認定。
Q7禁止抵銷之債還有哪些?▾
禁止扣押之債(338)、受扣押命令後取得之債權(340)等,與 339 並列為抵銷限制群組。
Q8對方主張抵銷時怎麼反制?▾
當場引用民法 339 條,主張因故意侵權負擔之債不得抵銷,並請法院分開審理兩筆債。
Q9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
蒐集預謀證據、動機、事前言語威脅錄音或截圖、行為當下情境,由法院綜合判斷。
Q10我同時欠對方錢又被他故意害,流程怎麼走?▾
照常履行自己的債務 → 另案提侵權賠償(184)→ 對方抵銷抗辯時引 339 反駁。
Q11故意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修復、薪資損失)+ 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法定遲延利息 5%。
Q12民法 339 vs 338 差在哪?▾
338 禁止『禁止扣押之債』抵銷(保障債權人最低生活),339 禁止『故意侵權之債』抵銷(道德非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set_off_allowed | basis |
|---|---|---|
| 一般債權互抵 | 可 | 民法 334(抵銷一般要件) |
| 故意侵權賠償債務 | 不可(債務人不得主張) | 民法 339 |
| 禁止扣押之債 | 不可 | 民法 338 |
| 受扣押命令後取得之債權 | 不可對抗扣押 | 民法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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