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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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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3條規定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者,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生活需要的賠償,並得聲請定期金支付。

Q · 車禍受傷後,除了醫藥費還能要求賠什麼?

能要勞動能力減損與未來增加的生活需要

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身體或健康被不法侵害者,除已支出的醫療費外,還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長期收入損失,以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費、復健費、無障礙設施、輔具)。第二項並允許被害人聲請法院判命加害人按月支付定期金並提供擔保,避免一次給付後加害人脫產。

深度解讀

受傷沒死,很多人以為「賠醫藥費就好」。這是台灣受害人最常吃的悶虧。193 條告訴你:醫藥費只是冰山一角。你因為受傷沒辦法工作的那段時間、你因為身體受損以後賺錢能力下降的那一輩子、你因為行動不便需要輪椅需要復健需要看護的額外開銷,這些通通都要賠。一個 30 歲的工程師被車撞到脊椎受傷,他要的不是幾十萬醫藥費,而是往後 30 年每個月收入差額的總和,可能是上千萬。知道這條的人會請專業律師算「勞動能力減損率」,不知道的人會傻傻地簽和解書拿 50 萬然後後悔一輩子。第二項的定期金設計更關鍵:如果你的未來需要是長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每個月付錢加上提供擔保,比一次付清更有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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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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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3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