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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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3條規定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者,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生活需要的賠償,並得聲請定期金支付。
Q · 車禍受傷後,除了醫藥費還能要求賠什麼?
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身體或健康被不法侵害者,除已支出的醫療費外,還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長期收入損失,以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費、復健費、無障礙設施、輔具)。第二項並允許被害人聲請法院判命加害人按月支付定期金並提供擔保,避免一次給付後加害人脫產。
白話解讀
受傷沒死,很多人以為「賠醫藥費就好」。這是台灣受害人最常吃的悶虧。193 條告訴你:醫藥費只是冰山一角。你因為受傷沒辦法工作的那段時間、你因為身體受損以後賺錢能力下降的那一輩子、你因為行動不便需要輪椅需要復健需要看護的額外開銷,這些通通都要賠。一個 30 歲的工程師被車撞到脊椎受傷,他要的不是幾十萬醫藥費,而是往後 30 年每個月收入差額的總和,可能是上千萬。知道這條的人會請專業律師算「勞動能力減損率」,不知道的人會傻傻地簽和解書拿 50 萬然後後悔一輩子。第二項的定期金設計更關鍵:如果你的未來需要是長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每個月付錢加上提供擔保,比一次付清更有保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3條為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涵蓋兩大賠償項目:一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的未來收入損失,二是因傷「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額外開銷(如看護、復健、輔具)。第二項另設定期金支付機制,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按期給付並提出擔保,以分散長期賠償的不確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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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庭主婦被撞傷,能主張勞動能力減損嗎?▾
可以。實務見解認為家事勞動有經濟價值,即使沒有市場報酬,也可依社會上一般女工或看護的工資計算損害,法院通常參照家事勞動價值或地區最低基本工資。起訴時附上平時負責的家務清單(煮飯、打掃、照顧小孩、接送、採買)越具體,法院認列金額越高。
Q2勞動能力減損要怎麼算?▾
通常用霍夫曼或萊布尼茲計算法,公式為月薪×減損率×工作年數(至退休65歲)×折現係數。例如30歲月薪5萬的工程師,減損30%、工作35年,扣掉利息折現後約400至500萬。減損率須由專業醫療機構鑑定,並應選擇受傷部位對應的專業醫院鑑定。
Q3定期金支付聽起來好複雜,真的有必要嗎?▾
在加害人財力有限或工作不穩定時非常必要。一次付清的判決若對方付不出或脫產等於白紙,定期金搭配擔保(如不動產抵押)可確保未來穩定受償。但若加害人是大公司或有充足保險,一次付清通常較好。法院會依雙方財力與被害人需求決定,當事人須在訴訟中主動聲請,法院不會主動判。
Q4民法193條勞動能力減損怎麼算?▾
以受傷前月薪×鑑定減損率×至退休的工作年數×折現係數計算,採霍夫曼或萊布尼茲式扣除中間利息。
Q5民法193條是什麼?▾
規範身體或健康受侵害的財產賠償,涵蓋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並設定期金支付機制。
Q6什麼叫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因傷新增的必要支出,如看護費、復健費、醫療輔具、無障礙設施改裝與長期照護費用。
Q7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差在哪?▾
勞動能力減損是財產上損失(193條),精神慰撫金是非財產損害(195條),兩者可併行請求。
Q8民法193條怎麼求償?▾
保全病歷單據→傷勢穩定後聲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計算完整金額→評估定期金與假扣押→談和解或起訴。
Q9看護費怎麼請求?▾
提出看護必要性的醫療證明、看護費收據或同地區看護行情,未來長期看護可一次列入或聲請定期金。
Q10定期金支付怎麼聲請?▾
在訴訟中主動向法院聲請定期金,並陳明加害人財力不穩之理由,請求命其提出擔保,法院不會主動判。
Q11做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要多少錢?▾
依醫院與項目不同約數千至數萬元,但這份報告常決定數百萬賠償金額,省這筆錢風險極高。
Q12一次給付 vs 定期金哪個有利?▾
加害人財力穩或有保險宜一次給付可自行運用;財力不穩或恐脫產時,定期金加擔保較有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oss_of_earning_capacity | increased_living_needs |
|---|---|---|
| 賠償項目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未來收入損失)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復健、輔具) |
| 計算基礎 | 月薪×減損率×工作年數×折現係數 | 實際與未來預估必要費用,需單據與鑑定佐證 |
| 舉證重點 |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傷前收入證明 | 看護必要性證明、醫療器材報價、長照需求評估 |
| 給付方式 | 得一次給付或聲請定期金(第二項) | 得一次給付或聲請定期金(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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