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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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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15 days ago
司法類科
§193 身體損害 受傷 → 賠: 勞動損失+生活增加 可定期給付 法院會要求: 加害人要先提供擔保(例如保證金、保證人)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上勞動能力減少,多半是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職業傷害科)1-11級傷殘計算。 增加生活上支出,法院攻防焦點在看護費用。
bou030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所謂減少或喪失之勞動能力,係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61台上1987判例)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植物人案件,支付看護費到平均餘命)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Exc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kagame430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健康權財產上的損害 被害人可以請求 1.減少勞動能力:工資損失 2.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原來可得收入之逸失。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因被害始有支出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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