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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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3條規定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者,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生活需要的賠償,並得聲請定期金支付。
Q · 車禍受傷後,除了醫藥費還能要求賠什麼?
能要勞動能力減損與未來增加的生活需要
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身體或健康被不法侵害者,除已支出的醫療費外,還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長期收入損失,以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費、復健費、無障礙設施、輔具)。第二項並允許被害人聲請法院判命加害人按月支付定期金並提供擔保,避免一次給付後加害人脫產。
深度解讀
受傷沒死,很多人以為「賠醫藥費就好」。這是台灣受害人最常吃的悶虧。193 條告訴你:醫藥費只是冰山一角。你因為受傷沒辦法工作的那段時間、你因為身體受損以後賺錢能力下降的那一輩子、你因為行動不便需要輪椅需要復健需要看護的額外開銷,這些通通都要賠。一個 30 歲的工程師被車撞到脊椎受傷,他要的不是幾十萬醫藥費,而是往後 30 年每個月收入差額的總和,可能是上千萬。知道這條的人會請專業律師算「勞動能力減損率」,不知道的人會傻傻地簽和解書拿 50 萬然後後悔一輩子。第二項的定期金設計更關鍵:如果你的未來需要是長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每個月付錢加上提供擔保,比一次付清更有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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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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