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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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3條規定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者,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生活需要的賠償,並得聲請定期金支付。
Q · 車禍受傷後,除了醫藥費還能要求賠什麼?
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身體或健康被不法侵害者,除已支出的醫療費外,還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長期收入損失,以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費、復健費、無障礙設施、輔具)。第二項並允許被害人聲請法院判命加害人按月支付定期金並提供擔保,避免一次給付後加害人脫產。
白話解讀
受傷沒死,很多人以為「賠醫藥費就好」。這是台灣受害人最常吃的悶虧。193 條告訴你:醫藥費只是冰山一角。你因為受傷沒辦法工作的那段時間、你因為身體受損以後賺錢能力下降的那一輩子、你因為行動不便需要輪椅需要復健需要看護的額外開銷,這些通通都要賠。一個 30 歲的工程師被車撞到脊椎受傷,他要的不是幾十萬醫藥費,而是往後 30 年每個月收入差額的總和,可能是上千萬。知道這條的人會請專業律師算「勞動能力減損率」,不知道的人會傻傻地簽和解書拿 50 萬然後後悔一輩子。第二項的定期金設計更關鍵:如果你的未來需要是長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每個月付錢加上提供擔保,比一次付清更有保障。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3條為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涵蓋兩大賠償項目:一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的未來收入損失,二是因傷「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額外開銷(如看護、復健、輔具)。第二項另設定期金支付機制,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按期給付並提出擔保,以分散長期賠償的不確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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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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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93條賠償範圍包含哪些?▾
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收入損失,加上看護、復健、輔具等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
Q2勞動能力減損怎麼算?▾
以月薪×減損率×工作年數(至65歲)×折現係數計算,減損率由專業醫療機構鑑定。
Q3家庭主婦沒收入能主張勞動能力減損嗎?▾
可以,實務以一般勞動市場平均工資或同地區女性平均薪資計算家務勞動能力損失。
Q4什麼是定期金支付?▾
法院依聲請命加害人按期(多為按月)給付賠償,並須提出擔保,避免一次給付後脫產。
Q5和解只拿醫藥費會吃虧嗎?▾
會。勞動能力減損常是醫藥費的數十倍,鑑定前和解易低估求償金額。
Q6193條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自行為時起10年。
Q7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包含什麼?▾
看護費、復健費、醫療輔具、無障礙設施改裝、長期照護等因傷新增的支出。
Q8一次給付和定期金哪個好?▾
加害人財力穩定或有保險宜一次給付;財力不穩或恐脫產時,定期金加擔保較有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oss_of_earning_capacity | increased_living_needs |
|---|---|---|
| 賠償項目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未來收入損失)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看護、復健、輔具) |
| 計算基礎 | 月薪×減損率×工作年數×折現係數 | 實際與未來預估必要費用,需單據與鑑定佐證 |
| 舉證重點 |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傷前收入證明 | 看護必要性證明、醫療器材報價、長照需求評估 |
| 給付方式 | 得一次給付或聲請定期金(第二項) | 得一次給付或聲請定期金(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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