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快速跳轉
  1.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5 條規定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七種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 被造謠、私密照外流、被介入婚姻,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能。民法 195 把名譽、隱私等七種人格法益標價求償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項並準用於破壞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情形,是離婚配偶向第三者求償的民事基礎。

深度解讀

你以為「名譽受損」只是面子問題?這條告訴你,面子在法律上是可以標價的。被人在網路上造謠說你偷東西、被前男友把私密照外流、被公司老闆當眾羞辱、被跟監偷拍、被前夫介入破壞你和孩子的關係,這些「看不見的傷」全部都能變成現金。這條列了七種具體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一條「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當彈性條款。但最多人忽略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破壞你和父母、子女、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例如小三介入婚姻、親生父母被阻礙行使探視權),情節重大的話你也可以告。這條在 88 年大修過,從原本只有四種擴張到現在的七種加彈性條款,等於為網路時代的新型態侵害預留了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