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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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5 條規定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七種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 被造謠、私密照外流、被介入婚姻,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項並準用於破壞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情形,是離婚配偶向第三者求償的民事基礎。
白話解讀
你以為「名譽受損」只是面子問題?這條告訴你,面子在法律上是可以標價的。被人在網路上造謠說你偷東西、被前男友把私密照外流、被公司老闆當眾羞辱、被跟監偷拍、被前夫介入破壞你和孩子的關係,這些「看不見的傷」全部都能變成現金。這條列了七種具體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一條「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當彈性條款。但最多人忽略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破壞你和父母、子女、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例如小三介入婚姻、親生父母被阻礙行使探視權),情節重大的話你也可以告。這條在 88 年大修過,從原本只有四種擴張到現在的七種加彈性條款,等於為網路時代的新型態侵害預留了空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5 條為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規範,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七種人格法益及「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彈性條款,並準用於父母、子女、配偶間之身分法益侵害,構成台灣精神損害賠償之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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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5 條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民法第 195 條規範人格權受侵害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1 項列舉保護客體: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請求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2被罵三字經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嗎?▾
如果侮辱達到損害名譽的程度,可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慰撫金。實務判賠金額多在新台幣 3,000 至 50,000 元之間,法院會考量侮辱場合、方式、雙方身份、被害人感受等。近期類似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3偷拍、偷錄可以告嗎?▾
可以。偷拍、偷錄侵害隱私權,屬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隱私」保護範圍。被害人可請求慰撫金,若外流流傳者,金額通常較高。同時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315-1)。隱私權案件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4名譽受損的慰撫金通常賠多少?▾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會依侵害情節、傳播範圍、被害人社會地位、加害人資力綜合判斷。公眾人物被媒體報導不實,通常 10-50 萬;一般人網路被誹謗,多在 3-20 萬。實際區間與判決趨勢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urden | remedy | note |
|---|---|---|---|
|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 | 證明人格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 | 金錢賠償+回復名譽處分 | 不需刑事定罪即可求償 |
| 刑法 310 誹謗罪 | 證明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 對方刑責(多為罰金) | 可能不起訴或判輕,但偵查有助挖出匿名身分 |
| 個資法 28 | 證明個資外洩造成精神損害 | 法定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2 萬 | 免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適用個資外洩場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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