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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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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5 條規定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七種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 被造謠、私密照外流、被介入婚姻,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能。民法 195 把名譽、隱私等七種人格法益標價求償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項並準用於破壞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情形,是離婚配偶向第三者求償的民事基礎。

白話解讀

你以為「名譽受損」只是面子問題?這條告訴你,面子在法律上是可以標價的。被人在網路上造謠說你偷東西、被前男友把私密照外流、被公司老闆當眾羞辱、被跟監偷拍、被前夫介入破壞你和孩子的關係,這些「看不見的傷」全部都能變成現金。這條列了七種具體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一條「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當彈性條款。但最多人忽略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破壞你和父母、子女、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例如小三介入婚姻、親生父母被阻礙行使探視權),情節重大的話你也可以告。這條在 88 年大修過,從原本只有四種擴張到現在的七種加彈性條款,等於為網路時代的新型態侵害預留了空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5 條為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規範,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七種人格法益及「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彈性條款,並準用於父母、子女、配偶間之身分法益侵害,構成台灣精神損害賠償之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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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人在網路上造謠怎麼告最有效?

三線齊發最有效:第一,刑事告誹謗(刑法第 310 條),逼對方出面;第二,民事依民法第 195 條求償慰撫金並要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要求平台下架。先用刑事偵查的強制力把匿名帳號的真實身分挖出來,再用民事窮追。

Q2小三可以告嗎?不是已經除罪化了嗎?

通姦罪刑事確實已除罪化(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但民事求償不受影響。依民法第 195 條第三項,配偶身分法益被侵害情節重大時可請求慰撫金,對象包括配偶與第三者。起訴第三者時證據要扎實,光是曖昧對話很難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

Q3私密照被外流除了告人還能做什麼?

三件事同時做:向 iWIN 或平台申訴下架;向警察報案並聲請調取加害人 IP;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 538),要求立即禁止散布並下架。第三項比打官司快得多,常一週內生效。

Q4民法 195 條是什麼?

規範人格權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列七種人格法益加彈性條款,並準用身分法益,是台灣精神損害賠償的總開關。

Q5七種人格法益是哪七種?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彈性條款。

Q6什麼叫身分法益?

基於父母、子女、配偶身分關係所生之利益,例如配偶忠誠、親子探視,情節重大侵害準用本條求償。

Q7精神慰撫金和財產損害賠償差在哪?

財產損害賠的是看得見的金錢損失(醫療費、修復費),慰撫金賠的是精神痛苦,由法院酌定無固定公式。

Q8被造謠怎麼求償精神賠償?

保全截圖證據→刑事偵查挖匿名身分→民事依 195 求償慰撫金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三線齊發壓力最大。

Q9私密照外流怎麼處理?

向 iWIN/平台申訴下架→報案調取 IP→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立即禁止散布,再提民事求償。

Q10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法院審酌加害程度、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綜合酌定,私密照外流實務常見數十萬至百餘萬。

Q11怎麼證明情節重大?

用持續時間、散布範圍、手段惡性舉證;長期跟監、私密影像外流、長期阻礙探視多被認定重大。

Q12民法 195 vs 刑法誹謗哪個有利?

誹謗罪追刑責可能判輕,195 是民事拿錢且不需刑事定罪,實務上常兩條並行互為槓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urdenRemedyNote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證明人格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金錢賠償+回復名譽處分不需刑事定罪即可求償
刑法 310 誹謗罪證明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對方刑責(多為罰金)可能不起訴或判輕,但偵查有助挖出匿名身分
個資法 28證明個資外洩造成精神損害法定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2 萬免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適用個資外洩場景

Burden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
證明人格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
刑法 310 誹謗罪
證明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個資法 28
證明個資外洩造成精神損害

Remedy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
金錢賠償+回復名譽處分
刑法 310 誹謗罪
對方刑責(多為罰金)
個資法 28
法定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2 萬

Note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
不需刑事定罪即可求償
刑法 310 誹謗罪
可能不起訴或判輕,但偵查有助挖出匿名身分
個資法 28
免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適用個資外洩場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710 条(財産以外の損害の賠償)・第 711 条(近親者の慰謝料)
韓國민법 제751조(재산 이외의 손해의 배상)・제752조
中國民法典第 1183 条(侵害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德國BGB § 253 Abs. 2(Schmerzensgeld)+ allgemeines Persönlichkeitsrecht(§ 823 I i.V.m. Art. 1, 2 G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préjudice moral,ancien article 1382)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46(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 652A-E(priva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   二、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0181105 制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0880402 修正)

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   二、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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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