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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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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5 條規定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七種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 被造謠、私密照外流、被介入婚姻,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項並準用於破壞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情形,是離婚配偶向第三者求償的民事基礎。

白話解讀

你以為「名譽受損」只是面子問題?這條告訴你,面子在法律上是可以標價的。被人在網路上造謠說你偷東西、被前男友把私密照外流、被公司老闆當眾羞辱、被跟監偷拍、被前夫介入破壞你和孩子的關係,這些「看不見的傷」全部都能變成現金。這條列了七種具體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一條「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當彈性條款。但最多人忽略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破壞你和父母、子女、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例如小三介入婚姻、親生父母被阻礙行使探視權),情節重大的話你也可以告。這條在 88 年大修過,從原本只有四種擴張到現在的七種加彈性條款,等於為網路時代的新型態侵害預留了空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5 條為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規範,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七種人格法益及「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彈性條款,並準用於父母、子女、配偶間之身分法益侵害,構成台灣精神損害賠償之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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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5 條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民法第 195 條規範人格權受侵害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1 項列舉保護客體: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請求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2被罵三字經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嗎?

如果侮辱達到損害名譽的程度,可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慰撫金。實務判賠金額多在新台幣 3,000 至 50,000 元之間,法院會考量侮辱場合、方式、雙方身份、被害人感受等。近期類似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3偷拍、偷錄可以告嗎?

可以。偷拍、偷錄侵害隱私權,屬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隱私」保護範圍。被害人可請求慰撫金,若外流流傳者,金額通常較高。同時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315-1)。隱私權案件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Q4名譽受損的慰撫金通常賠多少?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會依侵害情節、傳播範圍、被害人社會地位、加害人資力綜合判斷。公眾人物被媒體報導不實,通常 10-50 萬;一般人網路被誹謗,多在 3-20 萬。實際區間與判決趨勢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9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urdenremedynote
民法 195(民事慰撫金)證明人格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金錢賠償+回復名譽處分不需刑事定罪即可求償
刑法 310 誹謗罪證明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對方刑責(多為罰金)可能不起訴或判輕,但偵查有助挖出匿名身分
個資法 28證明個資外洩造成精神損害法定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2 萬免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適用個資外洩場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710 条(財産以外の損害の賠償)・第 711 条(近親者の慰謝料)
🇰🇷 韓國민법 제751조(재산 이외의 손해의 배상)・제752조
🇨🇳 中國民法典第 1183 条(侵害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 德國BGB § 253 Abs. 2(Schmerzensgeld)+ allgemeines Persönlichkeitsrecht(§ 823 I i.V.m. Art. 1, 2 G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préjudice moral,ancien article 1382)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46(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 652A-E(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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