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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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5 條規定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七種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Q · 被造謠、私密照外流、被介入婚姻,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能。民法 195 把名譽、隱私等七種人格法益標價求償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名譽受損還能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第三項並準用於破壞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的情形,是離婚配偶向第三者求償的民事基礎。
深度解讀
你以為「名譽受損」只是面子問題?這條告訴你,面子在法律上是可以標價的。被人在網路上造謠說你偷東西、被前男友把私密照外流、被公司老闆當眾羞辱、被跟監偷拍、被前夫介入破壞你和孩子的關係,這些「看不見的傷」全部都能變成現金。這條列了七種具體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外加一條「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當彈性條款。但最多人忽略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破壞你和父母、子女、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例如小三介入婚姻、親生父母被阻礙行使探視權),情節重大的話你也可以告。這條在 88 年大修過,從原本只有四種擴張到現在的七種加彈性條款,等於為網路時代的新型態侵害預留了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法侵害名詞
- 法益名詞
- 非名詞
- 回復名譽名詞
- 繼承名詞
- 起訴名詞
- 民法 第 1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9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1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2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4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4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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