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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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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a month ago
我準備吿人
債務人欠錢做假買賣,且買受人知情,故債權人為了強制執行所以申請撤銷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人有錢不還債權人,還贈與他人財產者,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贈與。(後債權人即可申請強制執行)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所為之「1️⃣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撤銷詐害債權 形成訴權 II 債務人所為之「2️⃣有償行為』(例如買保險),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III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例如身分行為像是拋棄繼承)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撤銷權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 IV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Exc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轉得人之利益 *民法244在民訴爭點: 當事人適格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既判力主觀範圍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無償:有損害。●有償: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alice682191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民87+92 撤銷:是效力自始無效,撤銷原本就無效的法律行為 民244撤銷: 發動是原本有效,但撤銷後變成無效。
jovi0123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債務人的財產 是 債權人的總擔保。 解釋債務人財產越多 債權人實現清償債權機率越高(保障越高)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gino12345670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償:贈與 有償:買賣
peilozs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詐害債權為形成訴權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必須該債務人連損害賠償都無法賠,或該債務人名下只有該財產,才可行使§244
william556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原告側 若有其他債權人則為類似必要 被告側 (債務人與相對人)為固有必要 轉得人與(債務人和相對人)則為普通共同。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倘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讓與第三人,或以其價值對於受讓者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有同法條第2項情形時,始得以訴請求撤銷,尚不能認其行為為無償,而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條第1項之詐害行為,俾以保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交易之安全。即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權之規範意旨,係依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是否互有對價,區別其行使之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債權人之利益,均得受保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cici03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44III特定物之債須債務人陷於無資力ex226仍無法獲得賠償始有撤銷餘地
chianho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拋棄繼承不能撤
chemin
3 years ago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均須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債權人始有「撤銷」以保護債權實現之必要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詐害債權撤銷權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償:無對價(ex贈與) 有償:有對價(ex買賣➡️債權人要舉證) III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指撤銷」。 IV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指第三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