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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244債權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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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3.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4條建立債權人撤銷權:無償脫產行為只要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須證明債務人與受益人雙方知情。

Q · 對方把財產過戶掉躲債,我還能追回來嗎?

能,這就是民法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依民法第244條,債務人脫產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無償行為(如贈與)只要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如買賣)須證明債務人明知有害、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撤銷後可依第四項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後再強制執行。行使須在知悉後一年、行為後十年內(第245條)。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五百萬,他還不出來。某天你發現他把名下唯一的房子「賣」給他弟弟,價格是市價的三折,或者乾脆「贈與」給小孩。你氣炸了,但覺得房子已經過戶,沒辦法了。錯。這條法律就是給你的回頭箭:你可以聲請法院把這筆交易撤銷掉,房子回到債務人名下,然後你才能查封拍賣。無償的(贈與)最好打,只要證明害到你就行;有償的(買賣)難一點,要證明債務人和買方「都知道」這樣會害你。更狠的是第四項:就算房子已經被轉賣給第三人,只要第三人「知道」這件事有撤銷原因,你連他手上的也能追回來。這不是理論,是每天在法庭上演的脫產大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4條為債權保全制度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學理稱詐害行為撤銷權),指債務人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處分財產而有害於債權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並於必要時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使脫產財產回歸債務人責任財產供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把房子贈與給小孩我能追回來嗎?

可以,而且這是最好打的情況。無償行為只要證明害到你的債權就行,不用證明受益人知不知情。要準備債權存在證明、贈與當時債務人已無力清償的證據、贈與登記謄本。提示:發現的那一刻就要動,一年除斥期間從你知道那天起算。

Q2債務人用市價賣給他弟弟,這種也能撤銷嗎?

能。有償行為的門檻是證明債務人明知會害到你,加上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親屬間交易實務上法院對知情的認定很寬鬆,幾乎推定知情。提示:契約價格不是重點,資金流向才是,若價金根本沒實際支付,可直接當無償處理。

Q3一年除斥期間怎麼算?從哪天開始?

從你知道撤銷原因那天起算,不是從債務人脫產那天。但就算一直不知道,從行為發生起經過十年也一律消滅。提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停止,訴訟中對方承認也不會重新起算,唯一保住的方式是一年內遞出訴狀到法院。

Q4民法244條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脫產害債權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把財產拉回,是債權保全的核心武器。

Q5什麼叫詐害行為?

債務人明知或客觀上有害於債權人受償而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低價賣房、贈與脫產。

Q6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撤銷要件差在哪?

無償行為只須有害債權;有償行為須證明債務人明知有害且受益人也知情,門檻明顯較高。

Q7什麼是轉得人?

從受益人再受讓標的之人,知情者須回復原狀,善意轉得人受保護不被追回。

Q8民法244條怎麼行使撤銷權?

調閱移轉紀錄 → 寄存證信函鎖除斥期間 → 蒐證 → 一年內提撤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 回復原狀後強制執行。

Q9怎麼證明有償交易雙方知情?

蒐集親屬關係、資金流向(價金有無實付)、鑑價報告、交易時點與債務狀況的關聯證據。

Q10撤銷成功後怎麼拿回錢?

財產不直接歸你,而是回復到債務人名下,你再對該財產聲請查封拍賣受償。

Q11撤銷訴訟費用怎麼算?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撤銷標的價值)計算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另計。

Q12撤銷權 vs 代位權差在哪?

撤銷權(244)對抗債務人積極脫產,代位權(242)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償行為有償行為
撤銷要件僅須客觀有害債權債務人明知有害+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情
舉證難度較低,無須證明受益人主觀較高,須證明雙方知情(親屬間實務上推定)
典型情境贈與、低於對價的脫產假買賣、關係人低價交易
轉得人追償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善意者受保護

無償行為

撤銷要件
僅須客觀有害債權
舉證難度
較低,無須證明受益人主觀
典型情境
贈與、低於對價的脫產
轉得人追償
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

有償行為

撤銷要件
債務人明知有害+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情
舉證難度
較高,須證明雙方知情(親屬間實務上推定)
典型情境
假買賣、關係人低價交易
轉得人追償
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善意者受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24条(詐害行為取消権)
韓國민법 제406조(채권자취소권)
中國民法典第538-542条(债权人撤销权)
德國Anfechtungsgesetz (AnfG) §§ 3-4(Gläubigeranfechtung)/InsO §§ 129 ff.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1-2(action paulienne,ancien article 1167)
美國Uniform Voidable Transactions Act (UVTA, ehem. UFTA) — fraudulent transf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0880402 修正)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撤銷權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三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除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外,如有必要,並得聲請命受益人返還財產權及其他財產狀態之復舊,及轉得人可否聲請回復原狀,現行條文並無規定。為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轉得人之利益,爰增訂第四項。

(0181105 制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0880402 修正)

一、撤銷權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三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除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外,如有必要,並得聲請命受益人返還財產權及其他財產狀態之復舊,及轉得人可否聲請回復原狀,現行條文並無規定。為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轉得人之利益,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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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