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
-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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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4條建立債權人撤銷權:無償脫產行為只要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須證明債務人與受益人雙方知情。
Q · 對方把財產過戶掉躲債,我還能追回來嗎?
依民法第244條,債務人脫產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無償行為(如贈與)只要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如買賣)須證明債務人明知有害、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撤銷後可依第四項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後再強制執行。行使須在知悉後一年、行為後十年內(第245條)。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五百萬,他還不出來。某天你發現他把名下唯一的房子「賣」給他弟弟,價格是市價的三折,或者乾脆「贈與」給小孩。你氣炸了,但覺得房子已經過戶,沒辦法了。錯。這條法律就是給你的回頭箭:你可以聲請法院把這筆交易撤銷掉,房子回到債務人名下,然後你才能查封拍賣。無償的(贈與)最好打,只要證明害到你就行;有償的(買賣)難一點,要證明債務人和買方「都知道」這樣會害你。更狠的是第四項:就算房子已經被轉賣給第三人,只要第三人「知道」這件事有撤銷原因,你連他手上的也能追回來。這不是理論,是每天在法庭上演的脫產大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4條為債權保全制度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學理稱詐害行為撤銷權),指債務人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處分財產而有害於債權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並於必要時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使脫產財產回歸債務人責任財產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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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務人把房子贈與給家人,我能撤銷嗎?▾
可以,無償行為只要證明害及你的債權即可撤銷,不必證明受益人知情。
Q2用市價買賣的脫產也能撤銷嗎?▾
可以,但須證明債務人明知有害債權、且買方受益時也知情,親屬間交易實務上推定知情。
Q3撤銷權多久內要行使?▾
自知悉撤銷原因起1年內,或自行為時起10年內,逾期消滅(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
Q4撤銷成功後財產會直接歸我嗎?▾
不會,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你再對該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受償。
Q5財產被轉賣給第三人還追得回嗎?▾
可以,依第四項對知情的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但善意轉得人受保護。
Q6撤銷權和代位權差在哪?▾
撤銷權對抗債務人積極脫產,代位權(第242條)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權利。
Q7離婚財產分配能被債權人撤銷嗎?▾
可能,負債一方藉離婚協議淨身出戶將財產移轉,債權人得主張詐害行為撤銷。
Q8只有正牌債權人能行使嗎?▾
不限,連帶保證人代償後取得求償權,即為新債權人,亦得行使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無償行為 | 有償行為 |
|---|---|---|
| 撤銷要件 | 僅須客觀有害債權 | 債務人明知有害+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情 |
| 舉證難度 | 較低,無須證明受益人主觀 | 較高,須證明雙方知情(親屬間實務上推定) |
| 典型情境 | 贈與、低於對價的脫產 | 假買賣、關係人低價交易 |
| 轉得人追償 | 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 | 知情轉得人須回復原狀,善意者受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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