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8 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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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Exc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概括繼承
Exc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例如1030-1 4本文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
chainstay1209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民1163所定之利益
fitcher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但書,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
fireelena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限定清償責任
成年:須完成法定程序1156 1163
沒完成須負債務
未成年人:不用完成法定程序,用1148第二項保護自己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刪除的1155條(限定繼承)移來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