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5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 1.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2.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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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而賣方未保證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
Q · 簽約時自己沒檢查出瑕疵,事後還能找賣方負責嗎?
依民法第355條,若你在契約成立時就知道瑕疵,或因重大過失沒發現而賣方又未保證無瑕疵,出賣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但第二項但書是關鍵:只要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他就不能用你的疏忽當免責理由。也就是說,買方的過失再大,也洗不掉賣方的惡意。
白話解讀
355 條藏著一個讓很多買家栽跟頭的陷阱,也藏著一個讓賣家以為安全其實不安全的暗門。規則表面上很簡單:你買東西的時候如果已經知道它有瑕疵,事後不能回來找賣方負責。你因為自己太粗心而沒發現明顯的瑕疵,賣方也可以不理你。到這裡為止,一切合情合理。但第二項尾巴甩出的那個但書才是真正的殺招:就算你粗心到家,只要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他照樣跑不掉。這個但書的邏輯是:你的過失再大,也不能成為對方欺騙你的藉口。法律容許你笨,但不容許對方壞。所以整條的結構是一個天平:一邊是買方的注意義務,另一邊是賣方的誠信義務。當賣方故意隱瞞的時候,天平徹底傾向買方,不管買方有多粗心。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5條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悉瑕疵,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且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時,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免責之列。本條建立買方注意義務與賣方誠信揭露義務之間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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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古屋合約寫「現況交屋」,發現問題還能找賣方嗎?▾
看情況。若瑕疵是看屋時就能發現的,很難主張;但若是隱藏瑕疵(如牆內壁癌被新漆蓋住)且賣方故意不告知,「現況交屋」救不了他。民法第366條明定免除擔保之特約對故意不告知之瑕疵仍須負責。看房時拍下所有牆面、天花板、浴室角落接縫的照片可佐證現況。
Q2「重大過失」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重大過失是指連一般人最基本的注意都沒做到,例如買車完全不試開、買房連廁所都沒看就下訂。若你有做基本檢查但沒發現隱藏瑕疵,不算重大過失。賣方主張買方有重大過失時,舉證責任在賣方,實務上其實不容易證明。
Q3賣方說「我也不知道有這個問題」,我該怎麼辦?▾
先釐清你要走354條瑕疵擔保(不看賣方有無過失),還是355條但書的故意不告知。走354條時賣方知不知道根本不重要,瑕疵存在就要負責。355條但書只在賣方主張你有重大過失免責時才需攻防。別被賣方用「我不知道」把戰場帶錯條文。
Q4民法355條是什麼?▾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規定:買方已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時賣方免責,但賣方故意隱瞞時例外不能免責。
Q5瑕疵擔保的免責和不得免責差在哪?▾
買方已知、或重大過失不知且賣方未保證者賣方免責;但賣方故意不告知時所有免責一律失效。
Q6什麼叫故意不告知瑕疵?▾
出賣人明知瑕疵存在卻刻意隱瞞、不向買受人揭露,例如明知壁癌卻刷漆遮蓋。
Q7重大過失不知瑕疵是什麼意思?▾
連一般人最基本的檢查都沒做,例如買車不試開、買房不進廁所看,才構成重大過失。
Q8現況交屋發現瑕疵怎麼主張?▾
蒐集看屋照片證明瑕疵被遮蓋,主張賣方故意不告知,依355條但書加366條攻破免責特約。
Q9怎麼證明賣方故意不告知?▾
交易前書面詢問特定事項、保存對話紀錄、拍下被刻意遮蓋的痕跡,並查有無其他買家反映過。
Q10發現瑕疵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回溯你簽約時知不知道瑕疵,確認落在354條擔保或355條但書,再決定蒐證方向。
Q11瑕疵擔保有時效限制嗎?▾
自物交付後六個月(民法365);但賣方故意不告知者排除六個月,回歸15年一般時效。
Q12民法355條 vs 354條哪個對買方有利?▾
354條不看賣方有無過失瑕疵存在就要負責;355條只在賣方主張買方免責事由時才登場,把戰場選在354條通常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354條 | 民法355條 |
|---|---|---|
| 規範角色 | 建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賣方原則上要負責) | 規定何時免除,以及故意不告知的不得免除例外 |
| 賣方主觀要件 | 無過失責任,賣方知不知道都要負責 | 免責看買方認知;但書專打賣方「故意」隱瞞 |
| 買方注意義務 | 不涉及 | 已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時喪失保護(但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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