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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5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2.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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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知其瑕疵●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瑕疵+出賣人未保證
1225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要精神:瑕疵之主觀性 2項為其概念之延伸➡️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II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Exc『📌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355 1買受人須「不知」 355 2買受人須「無重大過失」,除非出賣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吳從周師:知有物之瑕疵者,是「免責事由」(甩鍋) 🥣實務71台上2395認為351、355可反面推論(Umkehrschluß)出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吳師認為邏輯是錯誤的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就是知重過保但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