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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擔保說(王澤鑑師): 出賣人依「訂約時標的物之現狀」交付 縱然訂約時物已有瑕疵存在,原則上不生債務不履行問題 🔵履行說(詹森林師): 出賣人負「交付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只要標的存有瑕疵即屬債務不履行,不論瑕疵發生之時點係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物(例如房子、車子)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交付時)於買受人時1️⃣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2️⃣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3️⃣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Exc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II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54物(765所有權)之瑕疵 通常/契約效用(使用收益;物之使用價值) 價值(處分;物之交換價值) 品質 ⚠️⚠️關鍵是「危險移轉時」(373交付時)存在瑕疵,不論訂約時有無瑕疵 較保護買受人 ⚠️⚠️無過失責任(考量對價均衡關係)
tt9211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I 危險移轉時=交付時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等於價通契保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TB : 標的物在危險負擔移轉時存在瑕疵+買受人善意無重大過失+已盡檢查通知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