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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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須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交付)時無價值、效用瑕疵,並具保證品質,無關重要之減損不算瑕疵。
Q · 買到的東西有瑕疵,賣家說出貨時是好的,我還能求償嗎?
依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擔保的時點是「危險移轉時」(依第 373 條原則為交付時),而非出貨時或製造時。只要瑕疵在你收到的那一刻就已存在(即使當時看不出來),賣方就要負責。瑕疵分三種:價值減損、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減損、與保證品質不符。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視為瑕疵。
白話解讀
每一筆買賣裡都藏著一個隱形的檢查站,多數人完全不知道它存在。這個檢查站叫「危險移轉時點」,通常就是你收到東西的那一刻。在這一刻之前,東西有什麼問題都是賣方的責任。過了這一刻,壞了、丟了、被偷了,全部變成你的問題。354 條說的是:賣方必須保證在這個檢查站的那個瞬間,東西沒有瑕疵。不是「出廠的時候沒有」,不是「他賣給你的時候沒有」,是「你實際拿到的那一刻沒有」。瑕疵分三種:價值減損(值五萬的東西實際只值兩萬)、效用減損(功能不正常)、跟約定不符(說好是紅色寄來藍色的)。第二項更狠:如果賣方曾經「保證」某個品質,那就不管「通常標準」了,直接用他自己保證的標準來檢驗。但法律也不是無限上綱,如果瑕疵的程度微不足道,不算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54 條規範買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擔保具有所保證之品質;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構成法律上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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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到瑕疵品怎麼辦?▾
依民法第 356 條從速檢查並即時通知賣方,再依瑕疵程度選擇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第 359 條)或請求損害賠償(第 360 條)。
Q2瑕疵擔保的時點是出貨還是收貨?▾
是危險移轉時,依第 373 條原則為交付(你收到)的那一刻,而非出廠或出貨時。
Q3簽了「貨到不退換」還能主張瑕疵嗎?▾
消費關係下這類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保法第 12 條可能無效;企業對企業則約定空間較大。
Q4二手品也有瑕疵擔保嗎?▾
有,第 354 條不分新舊,但二手品的通常效用標準較低,合理使用痕跡不算瑕疵。
Q5賣家口頭保證品質有效嗎?▾
有。第 354 條第 2 項使保證品質成為擔保標準,聊天紀錄、廣告承諾都可能構成。
Q6發現瑕疵的求償期限多久?▾
瑕疵擔保請求權自交付後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 365 條),但賣方故意不告知者不受限。
Q7色差或小刮痕算瑕疵嗎?▾
視交易性質而定,無關重要的減損依第 354 條但書不視為瑕疵。
Q8瑕疵擔保和七天鑑賞期差在哪?▾
七天鑑賞期是消保法第 19 條的無條件退貨(限通訊交易);瑕疵擔保是民法規定,須有瑕疵才能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救濟方式 | 法條依據 | 效果 | 限制 |
|---|---|---|---|
| 解除契約 | 民法第 359 條 | 退貨退款,回復原狀 | 瑕疵須非無關重要,且不顯失公平 |
| 減少價金 | 民法第 359 條 | 保留標的物,按瑕疵比例減付價金 | 適用瑕疵輕微或仍有使用價值時 |
| 損害賠償 | 民法第 360 條 | 賠償因瑕疵所生之損害 | 須賣方欠缺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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