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363 條規定,買賣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買受人原則上僅能就瑕疵物解除契約;若分離將使任一方顯受損害,得解除全部契約。
Q · 一起買的東西壞了一件,可以全部退嗎?
原則只退壞的那件,全退是例外
依民法第 363 條,買賣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買受人原則上僅得就該瑕疵物解除契約;若以總價金一併出賣,還可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只有在「瑕疵物與其他物分離後,使買方或賣方任一方顯受損害」時,才能例外解除全部契約。判斷關鍵是剩餘物品客觀上是否仍有獨立使用或銷售價值。
你在好市多買了一箱六瓶裝的橄欖油,回家發現其中一瓶漏油。你能退整箱嗎?還是只能退那一瓶?答案比你想的微妙。原則上,你只能退有問題的那一瓶。如果這箱是用一個總價賣你的,你還可以要求減少相當於那一瓶的價錢。但這裡有一個翻盤點:如果把壞的那瓶抽走之後,剩下的五瓶對你來說變得沒意義了(比如你買的是年份套組,少了一瓶就不成套了),你可以解除整個契約,六瓶全退。同樣的邏輯反過來也成立:如果賣家收回那瓶壞的之後,剩下的五瓶他沒辦法重新湊成一組賣,他也可以主張解除全部。這條的精髓在「分離後會不會顯受損害」這個判斷。它不是讓你隨便整組退的漏洞,而是在保護一個核心概念:有些東西拆開賣就不值錢了。
民法第 363 條規範「數物買賣」中部分標的有瑕疵時的解除權範圍:原則上採契約最小破壞,僅就瑕疵物解除;例外在分離將使當事人任一方顯受損害時,允許解除全部契約,以保護交易標的的經濟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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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合理。第 363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買受人僅得就該物解除。除非你能證明拆開之後剩下的東西對你顯受損害,例如成套設計、少一件其他件就不能用。保留商品頁面上「套組」「整組使用」之類的描述截圖,是證明分離顯受損害的有力證據。
可以。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就算沒有個別標價也能主張減價。實務上「相當之價額」通常看同類商品的單品市價,不是簡單地總價除以數量。
能。本條第二項寫的是「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限於買受人。瑕疵品被退回後,賣家手上剩下的拆散商品若無法重新銷售或價值大幅減損,賣家也可以主張全部解約。這在高單價訂製品中常見,例如三件式西裝只退褲子,剩下的外套背心難以單獨出售。
原則不行,只能退壞的那件;只有分離後使任一方顯受損害時才能全退。
數物買賣中部分標的有瑕疵時,解除權的範圍:原則部分解除、例外全部解除。
瑕疵物與其他物分開後,使買方或賣方客觀上失去實質使用或重新銷售的價值。
部分解約只退瑕疵物(可減價),全部解約退整批;後者需額外證明分離顯受損害。
蒐證瑕疵 → 舉證剩餘物無法單獨使用或銷售 → 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363條第二項主張全部解約。
參酌瑕疵物單品市價,公式約為總價 ×(瑕疵物市價 ÷ 全部物品市價合計),非單純平均。
套組描述截圖、剩餘物無法單售或不成套的說明、市場轉售價值大幅下跌的佐證。
依民法365條,通知瑕疵後6個月內或自交付起5年內,出賣人故意不告知不受6個月限制。
消保法鑑賞期是無條件解約但限通訊/網購;363條針對有瑕疵,無鑑賞期適用時的救濟。
| 比較面向 | partial_rescission | full_rescission |
|---|---|---|
| 適用情形 | 一物有瑕疵,剩餘物仍有獨立價值 | 分離後任一方顯受損害 |
| 解除範圍 | 僅瑕疵物 | 全部契約 |
| 減價請求 | 可請求減少相當價額(總價金出賣時) | 全部回復原狀,互負返還義務 |
| 舉證重點 | 瑕疵存在與通知 | 額外證明分離顯受損害 |
| 主張權人 | 買受人 | 當事人任何一方(買方或賣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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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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