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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3 條(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2.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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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29695063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這條什麼時候有第三項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