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2 條(解約與從物)
- 1.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 2.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62 條規定,主物有瑕疵解約時效力及於從物,但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僅能就從物部分解除契約。
Q · 配件壞了可以退整組商品嗎?
依民法第 362 條第二項,從物(配件)有瑕疵時,買受人僅得就從物部分解除契約,不能連主物一起退。反之,若是主物有瑕疵而解約,依第一項解除效力自動及於從物,配件會一起退、不需另外主張。判斷關鍵是瑕疵出在主物還是從物,以及該物是否符合民法第 68 條的從物定義。
白話解讀
買東西的時候,很多商品不是單獨存在的。你買一台筆電,會附充電器;買一組音響,會附遙控器。法律把這種關係叫「主物」和「從物」。這條規定了一個很直覺但很多人沒意識到的邏輯:如果筆電本身有問題,你退貨的時候,充電器當然一起退,不用另外主張。但反過來,如果只是充電器壞了,你不能把整台筆電也退回去,你只能就充電器的部分處理。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的糾紛恰恰出在這裡。賣家會在你退主物的時候說「充電器是贈品,不在退貨範圍」;或者你想因為配件瑕疵退整組商品,賣家拒絕,你卻不知道法律本來就站在賣家那邊。搞清楚主從關係,你才知道自己的退貨權到底延伸到哪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62 條規範買賣解除契約時主物與從物的連動效力:因主物瑕疵而解除契約者,解除效力自動及於從物;若瑕疵僅存於從物,買受人僅能就從物部分解除,不及於主物。此條界定瑕疵擔保解除權所及的物之範圍,與民法第 68 條的從物定義共同決定退貨權的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362 條是什麼?▾
規範買賣解約時主物與從物的連動:主物瑕疵解約效力及於從物,從物瑕疵只能就從物部分解除。
Q2配件壞了可以退整組嗎?▾
不行。從物有瑕疵時,依第二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部分解除,不能連主物一起退。
Q3主物退貨時配件要一起退嗎?▾
要。主物瑕疵解約時,依第一項解除效力及於從物,配件自動跟著退,不需另外主張。
Q4什麼是主物、從物?▾
依民法第 68 條,從物是非主物成分、常助主物效用且同屬一人之物,例如手機的充電器、冷氣的安裝銅管。
Q5賣家說配件是贈品不退,怎麼辦?▾
從物不因被稱為「贈品」而改變法律性質,仍適用第 362 條主從物解約規則。
Q6從物瑕疵能不能要求換貨?▾
可就從物部分主張解除或依瑕疵擔保請求;是否換貨另看交易約定與民法第 364 條。
Q7退貨期限多久?▾
依民法第 365 條,通知瑕疵後 6 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自交付起 5 年;出賣人故意隱瞞者不受 6 個月限制。
Q8整組商品只壞一個小零件能全退嗎?▾
原則只能退該零件;若分離將顯受損害,可能改走民法第 363 條主張全部解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解除效力範圍 | 買受人可主張 | 依據 |
|---|---|---|---|
| 瑕疵在主物 | 及於從物(整組一起解約) | 就主物與從物全部解除 | 民法第 362 條第一項 |
| 瑕疵在從物 | 僅及於從物(不溢出至主物) | 僅就從物部分解除 | 民法第 362 條第二項 |
| 數物併賣其一有瑕疵且分離顯受損害 | 得就全部解除 | 主張全部契約解除 | 民法第 363 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